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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员工受伤单位给付双倍工资

沂蒙晚报 2015-11-03 23:04 大字

2012年4月,李女士应聘到市区一家公司担任操作工,月工资1734元,但单位没有和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她交纳工伤保险。2013年12月份,李女士在单位工作时右手受伤,经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李女士第一次住院期间,单位安排人护理,并交纳了全部医疗费,第二次住院的费用由李女士自己垫付。后经鉴定,李女士构成七级伤残。李女士认为公司没有为她交纳工伤保险,其发生工伤后,单位应当承担她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同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应该全部由公司买单。李女士所在单位认为,李女士受伤后,单位积极为其治疗,还发了三个月工资,所以不愿意再进行赔偿。后经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定这家公司给付李女士工伤待遇15万余元,但对于李女士要求的双倍工资没有支持。感觉不服,李女士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除给付工伤待遇外,还要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在法院诉讼过程中,这家公司仍认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李女士是2012年4月份到公司上班的,如果要求双倍工资,就应当在2013年4月份之后1年内提出,超过一年,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该公司除给付李女士工伤待遇外,还要给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连同工伤待遇共计 17.6万余元。

律师说法:

本报律师团主要组成单位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彭海律师: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根据司法实践,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本案中,李女士在受伤后,曾经到当地劳动仲裁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并要求过双倍工资。因此,李女士在2014年11月份申请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给付工伤待遇时,再要求单位给付双倍工资属于时效中断,本次诉讼再次要求双倍工资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记者赵泽军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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