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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对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进行明确不给职工缴社保 发生工伤要“吃亏”

济南日报 2014-04-08 06:29 大字

本报讯(记者 王晓菲)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山东省对工伤保险的鉴定办法、补偿金发放、用人单位责任、劳动关系解除等问题进行明确。

●多次工伤要分别补偿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就业时多次发生工伤的,应当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等级,分别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就是说,伤残补助金的“一次性”对应的是一次工伤,职工多次发生工伤的,需按照鉴定等级按次进行补偿。

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z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再次鉴定的,按照再次鉴定结论确定的伤残等级享受相应工伤待遇,享受待遇的起始时间为原鉴定结论做出的次月;工伤职工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不含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按照复查鉴定结论确定的伤残等级享受相应工伤待遇,享受待遇的起始时间为复查鉴定结论做出的次月,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重新核定和补发。

据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就业时多次发生工伤的,应当按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等级,分别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就是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应的是一次工伤,职工多次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不得已之前发放伤残补助金为由拒绝补偿,而需按照鉴定等级按次进行补偿。

●少缴社保将尝“苦果”

此前部分单位为减少用人成本,少缴或漏缴员工社保的,一旦职工发生工伤将尝到“苦果”。山东省规定,职工在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新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支付。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不因用人单位以后中断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停发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

另外,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以及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应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三方书面协议,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被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按规定签订相关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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