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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选任12名人民监督员 对7类案件或事项可按规定启动监督程序

日照日报 2011-05-27 00:5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陈蕾)5月26日,市检察院召开人民监督员选任大会,向全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以后的第一批12名日照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颁发证书。这是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部署的重要步骤,标志着日照市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从试点转入全面推行。

市人大常委会第一副主任周惠平,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黄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巩盛昌出席会议。

按照规定,对于这七类案件或事项,人民监督员将按规定启动监督程序: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扣押、冻结款物的;拟不起诉的;拟撤销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按照上级检察院的统一部署,自2003年10月起,日照市的人民监督员工作经历了市检察院和五莲县检察院先行试点,然后在全市全面试点的过程。截至今年5月底,全市共监督拟不起诉和拟撤案案件5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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