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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车辆众筹为名集资诈骗946万余元 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

黄海晨报 2017-12-13 03:32 大字

本报讯(记者 管玉杰

通讯员 张伟 石玉娇)

12月12日,记者从东港区法院获悉,近日,东港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利用众筹平台集资诈骗案,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将违法所得9468947.22元退赔各被害人。

据悉,2015年3月,王某在网上建立东旭P2P平台,向社会筹集资金。后因政府不允许个人利用P2P平台向社会筹集资金,王某只能将该项业务停止,但那时,王某已经身欠400多万元债务未偿还给投资人,急需用钱的王某在想方设法“搞点”资金。

2016年6月,被告人王某先后成立马鞍山众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马鞍山速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并依托上述公司在网上建立众胜众筹平台,虚构筹集资金用于二手车交易的事实,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共计吸收投资者资金1751万余元。

然而在该平台运营的几个月里,筹集来的资金仅有一少部分用于二手车交易,众胜众筹平台共发布100多期需众筹的车辆信息,其中仅有十余起为真实的交易,被告人王某将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先期投资者本息、个人线下放贷并购买归其所有的凯宴轿车一辆等,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

日照籍的投资人梁女士向日照市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前投资者提现804万余元,王某诈骗数额共计946万余元。

2017年1月13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庭审中,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无异议,其辩护人主要提出以下辩护意见:王某将吸收的资金其中一大部分用于偿还前期投资者的欠款,并未挥霍投资人的财产,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应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经审理认为:关于被告人王某犯罪的定性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王某在明知其前期经营的东旭P2P平台尚有欠款未归还,成立的新公司无众筹经营资格的情况下,采用虚假宣传二手车众筹业务的方式,吸引不特定多数人进行投资,吸收来的投资资金近500万元用于归还东旭P2P平台欠款,800多万元用于众筹平台投资人提现,剩余部分用于个人线下放贷及公司日常经营,吸收来的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数额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后因资金链断裂,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故被告人王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

故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吸收资金,数额特别巨大,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综合考虑全案情节,对王某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作出后,王某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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