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之窗 日照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接10月28日7版)
(四)不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五)未经公积金中心和承办银行同意,将设定抵押权的财产私自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者重复抵押的;
(六)拒绝或者阻挠公积金中心和承办银行工作人员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七)在借款期间连续停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并在接到催缴通知后1个月内仍未恢复正常缴存的;
(八)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贴息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的。
公积金中心终止贴息后,承办银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借款合同继续执行的,承办银行有权按照商业性贷款利率标准调整贴息贷款的实际执行利率,所有应收利息、罚息等全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发生以下情形,贴息贷款自动终止贴息:
(一)借款人到期结清或者提前结清贷款;
(二)贴息贷款置换转回公积金贷款业务已经完成。
第二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根据公积金资金供需情况,可以将贴息贷款余额置换转回为公积金贷款,公积金中心应当将贷款置换情况通知借款人。
第二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支付的贴息补贴资金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贴息贷款和补贴资金支付情况报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日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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