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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待遇调整

日照日报 2010-06-01 02:38 大字

本报讯(通讯员 芮永亮 阚磊)

日前,为切实保障全市1至4级工伤人员和供养亲属的生活,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财政部门下发通知,对全市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据了解,此次的调整范围是:企业、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2009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的1至4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因工死亡人员(含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调整标准包括:伤残津贴,一级伤残月增165元,二级伤残月增160元,三级伤残月增155元,四级伤残月增150元;生活护理费,以2009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调整,调整比例按《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7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元。

调整上述三项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人员的有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人员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据悉,目前全市享受以上三项工伤保险待遇的统筹内人员共有429人,调整后,日照市工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月人均待遇水平分别达到了1263元、932元和6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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