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查获5吨“三无大米”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本报记者 李建城 通讯员 李莉珍摄
本报讯 (记者 李建城 通讯员 李莉珍)大米是人们的日常主食,也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品种。日前,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突击检查部分大米经营市场,进一步整治市场秩序,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检查中共发现不符合食品标签法规定的“三无大米”约5吨,并对部分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者予以立案调查。
据悉,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对以经营“903大米”为主的市场进行清查行动,分为5组人员,提前摸底,突击检查。来到钦南区某大米经营市场时,执法人员分别对该大米市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主要查看生产经营者是否具备生产经营资质,重点查验各大米经销店是否在售不符合食品标签法规定的“903大米”以及进销货台账记录、索证索票等情况。此次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执法人员发现一批“903大米”均未标示有生产厂家、厂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等相关信息,符合“三无产品”的特征,且生产经营者无法提供有关“903大米”的供货商资质证明、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以及进销台账记录。
这一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已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对部分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者,予以立案调查。据统计,本次查获的“903”大米共200包,每包重量以25kg规格计算,重达5吨之多,涉案货值近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00多元。
执法人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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