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后 男友起诉女友还钱
(记者徐志强通讯员庞萍)张东与叶倩从相识到相爱,维持了十年的男女朋友关系,因性格不合分手不久后,男友张东起诉到法院请求偿还其为叶倩购买的车库款。这一举动让叶倩很吃惊,无奈只好到法院应诉。日前,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不当得利纠纷案。
张东诉称,叶倩因资金不足,向其借款97000元用于购买位于钦州市某小区15幢底层5号车库,其应叶倩要求将其款项转入钦州市某小区销售员梁达的账户,再由梁达代叶倩购买车库。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还款期限到后,叶倩没有按时归还借款,经其多次向其催收,叶倩都没有予以归还。叶倩没有按时归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其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张东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叶倩归还张东的借款97000元。庭审时,张东将起诉的案由民间借贷变更为不当得利,主张叶倩返还不当得利97000元。
叶倩辩称,张东汇款97000元到梁达账户买车库是事实,车库的确是本人的。但这笔款不是借款,其跟张东是十年的男女朋友关系,买车库是当时双方协商购买的,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借款关系。
钦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造成的。
张东汇款97000元到第三人梁达账户作为叶倩购买钦州市某小区15幢底层5号车库款是事实,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张东汇款给第三人并指定第三人代为支付叶倩购买车库的价款,其行为属张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给付,张东以叶倩取得该款属不当利益为由主张返还,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叶倩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原告疏忽、误解、过错造成,本案从张东提供的证据分析,张东将款汇入第三人梁达账户,且明确表示该笔款用于支付叶倩购买钦州某小区的地下车库款,汇款对象和用途都非常明确,不存在给付款项错误的情形。因此,叶倩获得张东帮垫付的购买车库款97000元不属于不当得利,张东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应当予以驳回。
一审民事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都没有提起上诉,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以上人员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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