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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一企业违法排污被处罚相关人员被行政拘留七天

北部湾晨报 2017-05-12 11:15 大字

(记者张简)钦州市某有限公司为了开工生产将污水池的水外排,但是没有打开在线监测设备,就从总排污口排污水了。事发后,钦州市环境保护局及时介入调查,并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整改。5月9日,钦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依法对该公司负责环保设施运行的管理人员何某,处予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经查明,该公司末端水处理站班长何某在调试水污染防治设施过程中,于今年1月2日16时至1月3日24时,私自将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清水池内原存有的废水,用潜水泵抽出约900立方米,经过总排口再通过专用的排水沟排放到公司外。期间,安装的废水在线监测设施未开启运行及保存原始检测记录,未与环保部门监控设备联网。钦州市环境监察支队环境监察人员1月3日至5日对该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时,安装的废水在线监测设施也是处于未开启运行及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未与环保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状态。经现场采样检测,排水口废水污染物超标。

该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我国环境保护法“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和“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等有关规定,以及违反了我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查实后,3月下旬,钦州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于限期整改和处应缴排污费数额两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4月11日,钦州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将该公司违法排污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交至钦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要求对责任人员进行行政拘留处罚。治安支队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受理案件后,组织警力多次前往该公司进行调查取证。经查,该公司末端水处理站班长何某通过暗管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其行为已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5月9日,何某被钦州警方处予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5月11日,记者从钦州警方了解到,这也是钦州市查办的首例环保违法适用行政拘留案件。钦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有关民警介绍,下一步,警方将会加强与各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在环境、食品药品等领域的违法行为。警方提醒,污染环境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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