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一级保护区拟禁捕捞活动
(记者唐云建实习生姚易)日前,《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对外公开征求意见,条例将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一级、二级保护区。对于一级保护区,禁止停靠与饮用水水源保护无关的船舶;禁止排放、倾倒、焚烧医疗废物以及禁止从事捕捞活动。
草案共计30条,明确了政府、环保部门、水行政部门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并对巡查制度、监督平台、制度建设、应急备用水源建设管理、禁止事项及法律责任等事项作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草案规定,饮用水水源是指用于或者规划用于城乡一千人以上集中式供水的江河、湖泊、水库、山塘、地下井(泉)水等地表水水源,包括备用饮用水水源。农村两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理同样适用规定。在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事项外,还应禁止设置占用河面、湖面、库区水面等饮用水水源水体或者直接向前述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餐饮、娱乐设施;禁止使用船舶运输装载剧毒物品、危险废物或者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禁止肥水养殖活动;禁止新增种植速生桉等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保护区划定前已有的轮伐期不足十年的用材林,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等污染,并在五年内完成清理以及禁止洗矿、采砂、采石、取土。
此外,在划定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上述的所有禁止外,还应禁止设立油库、加油站以及煤炭、矿砂、水泥等装卸作业的码头;禁止建设屠宰场和禁止在保护区水体内进行水产养殖或在保护区水体附近进行畜禽养殖。而在划定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上述的所有禁止外,还要禁止停靠与饮用水水源保护无关的船舶;禁止排放、倾倒、焚烧医疗废物以及禁止从事捕捞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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