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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无证驾车出事故 父母车主齐担责

北部湾晨报 2014-08-12 11:03 大字

(记者李鹏钧通讯员施国安)一未满18周岁的少年,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伤残及伤亡,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车主在明知少年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出借车辆,都存在过错而齐齐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2月1日20时50分,小黄(化名,时年16周岁)无证驾驶从黄某借来的两轮摩托车,搭乘他人由灵山县平南镇出发往灵山县烟墩镇方向行驶,行至县道023线28公里加600米路段时,与对向驶来的由黄某某无证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小黄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小黄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发后,黄某某被送至医院救治,共用去医疗费115753.35元。经鉴定,黄某某的伤残程度为I级。今年1月初,黄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黄、小黄的父母老黄(化名)、宁某、车主黄某连带赔偿经济损失477514.84元,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黄某某于今年4月25日死亡。经鉴定是因本次交通事故至颈髓损伤并高位截瘫,并发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5月8日,黄某某的妻子、儿子和女儿向法院申请作为原告参加案件诉讼,法院予以准许。后变更诉讼请求为由小黄及其父母、黄某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58053.7元,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科学正确的,应予以采信。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由小黄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由于小黄侵权行为发生后至审理时未满18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小黄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老黄、宁某承担。车主黄某明知小黄没有机动车驾驶证且已饮酒,仍将摩托车交由小黄驾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黄某没有依法为该车投交强险,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先由老黄、宁某、黄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老黄、宁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黄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原告的合理损失为300212.99元。由小黄的父母、黄某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赔偿限额范围内负连带责任120000元,不足部分180212.99元,由小黄的父母赔偿108127.79元,黄某赔偿18021.3元。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由小黄的父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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