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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实施两个月,不少消费者因此成功维权买到假货获三倍赔偿 发生纠纷由商家举证

南国今报 2014-05-27 10:51 大字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实施已有两个月,消费者的权益是否真能得到更好的保护?近日,自治区消委会对新《消法》实施的“十大内容”受理投诉情况进行调查。结果显示,“耐用消费品维权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经营者欺诈性行为三倍赔偿”、“不平等格式条款”三方面投诉量最高

现象

据统计,新《消法》实施后全区各级消委会共接到消费者咨询217件,受理投诉42件,调解成功23件,和解13件。

自治区消委会对“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7天无理由退货”、“不平等格式条款”、“耐用商品消费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经营者欺诈行为三倍赔偿”、“精神损害”、“经营者违法行为计入诚信记录”、“明确网购平台赔偿责任”、“经营者对缺陷产品采取召回等措施”、“虚假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推荐者承担连带责任”等10方面内容进行了调查统计。其中,“7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不平等格式条款”的咨询量最高,分别是64件、41件、31件。“耐用消费品维权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经营者欺诈性行为三倍赔偿”、“不平等格式条款”方面投诉量最高,分别是14件、13件、8件。

三方面投诉最多

案例一

举证责任倒置让她获赔

自治区消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数据显示出经营者售后服务水平、诚信意识、守法意识有待提高。新《消法》实施后,全区各级消委会在调解工作中发现,新《消法》中“耐用商品举证责任”、“提高经营者赔偿标准”等条款的设置加重经营者违法经营成本,更注重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强了消费信心。得益于新《消法》关于“耐用消费品维权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灵山县的消费者彭女士成功维权。

3月9日,彭女士在灵山县国美电器店以4567元购买一台TCL品牌彩电作为嫁妆。16日开箱取出电视机时,发现屏幕右下角开裂。国美电器店不承认是其过失导致电视机荧屏损坏,双方协商不成,彭女士于3月18日投诉到灵山县消委会。

根据新《消法》,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在调解会上,国美电器店无法证明电视机右下角荧屏开裂不属于其责任。最终,由该电器店负责将电视机屏幕修好,所需费用1000元由电器店支付。

案例二

买到假门获赔三倍货款

“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给予三倍赔偿”及“最低赔偿500元”的规定,也有效规范了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平果县消费者潘女士,今年2月在某商店购买了17扇价值16850元的“广邑”品牌房门进行装修。装修完后,潘女士发现房门上的钢印并非“广邑”品牌的标志,怀疑是假冒商品。经广邑门业有限公司的技术人员鉴定,潘女士所购房门并非该公司生产。

4月15日,潘女士投诉至平果县消委会,消委会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按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按五百元赔。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梁某在销售商品时以假充真,是明显的欺诈行为,向潘女士赔偿所购房门三倍货款5.055万元,其他经济损失2.75万元。

案例三

店家使用不平等格式条款,退款

对于“不平等格式条款”,新《消法》也做了规定。消费者宋先生因此成功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今年4月17日,宋先生在桂平市一饭店的KTV消费时,自带酒水。饭店为此收取宋先生酒水开瓶费300元。宋先生认为此项收费不合理,便进行投诉,要求该饭店退款300元。

按新《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消委会工作人员指出,该饭店为保证自己出售酒水的利润,限制消费者选择商品和服务内容的权利,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最终,该饭店退还了宋先生300元酒水开瓶费。

今报记者雷倩倩 通讯员李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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