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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消委会通报新《消法》“十大内容”受理投诉情况调查 由商家举证 消费维权容易多了

南宁晚报 2014-05-27 21:17 大字

昨日,广西消委会对外通报在全区开展新《消法》“十大内容”受理投诉情况调查,“耐用消费品维权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经营者欺诈性行为三倍赔偿”“不平等格式条款”投诉量最高,分列前三。其中,发生消费纠纷时,由商家举证让消费者维权变得更容易。

7天无理由退货咨询最多

近日,广西消委会在全区开展新《消法》“十大内容”受理投诉情况调查,包括“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7天无理由退货”“不平等格式条款”“耐用商品消费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经营者欺诈行为三倍赔偿”“精神损害”“经营者违法行为计入诚信记录”“明确网购平台赔偿责任”“经营者对缺陷产品采取召回等措施”“虚假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推荐者承担连带责任”等。

据统计,新《消法》自今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后,全区各级消委会至今共接到消费者咨询217件、受理投诉42件、调解成功23件、和解13件。其中,“7天无理由退货”“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不平等格式条款”的咨询量最高,分别是64件、41件、31件。“耐用消费品维权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经营者欺诈性行为三倍赔偿”“不平等格式条款”投诉量最高,分别是14件、13件、8件。

商家举证消费维权变容易

广西消委会指出,新《消法》对“耐用商品举证责任”“提高经营者赔偿标准”等条款的设置则加重经营者违法经营成本,更注重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让消费者维权更容易。

今年3月9日,灵山县的消费者彭女士在当地一商家以4567元购买某品牌彩电一台。3月16日开箱取出电视机时,她发现屏幕右下角屏裂,怀疑该电视机在送货时遭遇“掉包”。销售商家拒不承认是其过失损坏电视机荧屏,双方协商不成,彭女士投诉到灵山县消委会。

根据新《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经营者承担“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机、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在调解会上,电器商家无法证明电视机右下角荧屏屏裂不属于其责任。最终,由商家负责帮投诉方将电视机屏幕修好,所需费用1000元由电器店支付。

消费欺诈三倍赔偿规范经营

此外,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给予三倍赔偿及最低赔偿500元“兜底”的规定,有效规范了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平果县消费者潘女士今年2月份在一商店购买了17扇价值16850元的“广邑”品牌房门。装修完后,潘女士发现房门上的钢印并非“广邑”品牌的标志。经广邑门业有限公司的技术人员鉴定,这些房门并非“广邑”生产。4月15日,潘女士投诉至平果县消委会,消委会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按照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销售商在销售商品时以假充真,是明显的欺诈行为,因此,向消费者潘女士赔偿房门三倍货款50550元,其他经济损失27500元,共78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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