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社会各界为献血者提供优待 《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表决通过

青岛晚报 2019-09-21 11:02 大字

本报9月20日讯20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规定》提出,应调动社会各方面资源推动献血事业发展;增加对血站定位和职责的规定;血站采集血液前,应当按照规定对献血者进行健康状况征询和必要的健康检查;满足条件献血者可获得表彰奖励等。本市鼓励社会各界为献血者提供优待服务。

《规定》提出,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教师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献血志愿服务,对献血事业进行捐赠。鼓励慈善组织依法将慈善财产用于献血事业。

《规定》提出,献血屋的布局应当按照城乡统筹、方便献血的原则,综合考虑人口流量、人口密度、年献血人次、服务区域和交通条件等因素确定。其中,城阳区、崂山区至少设置一个献血屋,市北区、平度市至少设置三个献血屋,其他区(市)至少设置两个献血屋。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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