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举报者信息,或因恐惧舆论监督
本报评论员沙元森
基层公职人员应该消除对舆论监督的恐惧心理,做到善用舆论监督,才能真正从根源上杜绝负面舆情。
9月12日晚,《问政山东》栏目对平度市田庄镇宝落村村南存在非法排放尾砂的情况予以曝光。问题不止于此,记者在向田庄镇安监办举报情况之后约十分钟时间,就接到了被举报人的威胁电话。显然,举报人信息被泄露。9月13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派出督导组,对曝光问题进行现场督导。经查明,田庄镇应急办主任于某将举报人信息告诉了涉事厂所在地的村支部书记秦承某,秦承某将信息透露给了自己的亲兄弟秦新某,之后厂主秦新某拨打了记者的电话。目前,三人均被警方控制,警方和纪委已经共同介入调查。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田庄镇应急办主任于某作为公务员,泄露“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为已经比较确凿,应该会受到相应的处分。如果涉嫌犯罪,可能还要面临法律惩处。
于某暴露出来的问题,也给一些基层公职人员敲响了警钟,必须以敬畏之心对待和使用手中权力,不论权力大小,都不要胡作非为。监管部门的公职人员与违法生产企业沆瀣一气,突破了职业伦理底线,确实应该受到严惩。与此同时,我们还应深思,于某如此着急地通风报信,究竟出于什么动机。
于某之所以会有这种不正常的反应,背后可能存在利益勾连,这需要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调查,确认有无渎职和腐败行为。此外还可能存在另一种情况,就是于某通风报信只是为了“灭火”,但是弄巧成拙,反而引爆舆情。如果真是因为这个原因而泄露举报者信息,那么于某可以作为反面典型,让更多的基层公职人员学会如何面对和接受舆论监督。
接到记者的举报电话之后,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是迅速赶赴现场调查问题,而是先泄露举报者信息,在当地拉响了应对舆论监督的“警报”。显然,监管部门与被监管企业已经形成了默契和平衡,彼此“相安无事”。而一个外来的举报者,不难被他们猜测或者调查出身份。对应急办主任于某来说,引爆舆情可能比监管不力更可怕,所以才敢置党纪国法于不顾,最终适得其反。如果于某与违法生产企业没有利益交换的问题,那么他的“失态”很可能源于对舆论监督的“过敏”。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普及,公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热情不断提高,一些群众反映强烈而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很容易经过媒体报道和网络传播迅速成为负面舆情,这对一些地方造成了不小的压力。能否杜绝负面舆情,也逐渐成为评判一些部门工作绩效的指标。因为害怕引发负面舆情,一些基层公职人员对舆论监督也有了恐惧心理。
希望于某一手引爆的这个舆情事件能警醒更多的基层公职人员,舆论监督并不可怕,只有让舆论监督成为社会生活的常态,政府部门才能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防止小事拖大,大事拖炸。所以,基层公职人员应该消除对舆论监督的恐惧心理,做到善用舆论监督,才能真正从根源上杜绝负面舆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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