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科技园欠供热费已超19.4万元律师:属“违反合同约定”企业可维权

青岛晚报 2021-02-22 06:55 大字

2月19日,《青岛晚报》“民生24小时”栏目报道了宁夏路高雄路路口一家科技园内数十家小微企业按时足额缴纳了供暖费却遭遇停暖,企业员工不得不回家办公的新闻。2月20日,青岛能源集团给出了最新答复。

供热部门:曾三次书面催缴还上门催过

2月20日,青岛能源集团回复晚报称,这家科技园是能源热电公司下属第三热力分公司(文中简称“三热”)的单位计量用户。科技园作为转供热企业,向公司购买热量后,再对科技园内各网点用户进行供热经营。报道中提到的业主,均为科技园的供热用户,由科技园负责保障达标供热。2020-2021年供热季开始前,科技园向三热预交热费12万元,实际热费超过18.6万元,产生欠费66000多元。

三热曾三次书面送达催费通知,还找到科技园管理部门面谈补交欠费事宜,但科技园始终拒绝缴纳。按照合同约定,三热于2021年1月18日对其停热。

费用计算:科技园欠费超19.4万元

青岛能源集团在回复文件中表示,在催缴欠费的过程中,科技园方面提出对热量表的计量准确性有异议,要求进行检定(计量表产权归用户所有),能源热电同意并配合其将热量表送检。检定结果为表计准确无问题。“截至2021年1月18日,欠费共计194190.66元。”能源集团表示,待科技园补缴欠费后将恢复供热。

记者再次联系了科技园中的企业后得知,截至2月20日,科技园里依然没有恢复供暖。“我们既然交了钱,就该给我们供暖。”这些企业的经营者们表示。

律师说法:停暖属于“违反合同约定”

2月21日,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山东驰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兵。他表示,《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科技园有根据租赁合同提供正常使用条件的义务,有确保供暖的义务。“费用增多该由谁负责,是另外的法律关系,和供热无关。”停暖其实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范畴,如果停暖让承租企业导致损失,企业有权依法向科技园索赔。“例如,有些企业不得不开空调取暖,这部分因取暖产生的电费,就可以要求科技园支付。”刘兵律师表示。观海新闻/青岛晚报首席记者刘卓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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