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有了“身份证”
早报2月21日讯 物业承担着运行管理小区的责任,是社区管理的一部分。然而在一些地方,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矛盾长期难以调和、纠纷不断,影响了社区环境和居民生活幸福感。随着新修订《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正式落地,以往存在于业主与物业之间的不少“堵点”,将有效得以化解。
规避前期物业管理“潜在风险”
《条例》中提到,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建设和社会治理体系。在业内专家看来,这是一个颇具特色的亮点,从加强社区治理入手,发挥党建引领作用,符合新时代要求。其中提到,要积极探索党建引领社区治理的有效路径,把党的政治和组织优势转化为基层治理优势,明确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框架下的物业管理体系;社区党组织有权推荐业委会候选人,通过法定程序担任业委会委员。
此外,在实际生活中,有大量物业服务公司选择在小区建设初期就和开发商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以期能在该合同到期后继续和业主们续签物业服务合同,但是这类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实践需要注意大量潜在问题,此次《条例》对前期物业的规定也进行明确。
其中提到,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但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小于三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市的物业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业主委员会有了法律身份
长期以来,因为没有合法身份,业主委员会运作起来一直很尴尬。严格说来,由于业主大会不作组织登记,无法开立账户,共有收益只能交由物业服务企业代管或者存入业主委员会成员个人账户,容易导致共有收益账目不清、资金挪用等问题。
如今,《条例》则明确赋予了业主委员会合法“身份”。
在第二十六条中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可以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市物业主管部门申请业主大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区市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业主大会凭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以及其他规定材料可以开设银行账户。
(观海新闻/青报全媒体记者 王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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