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有评估新规
早报2月5日讯 日前青岛市正式出台了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和《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办法》和《规范》),已于今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出台的《办法》和《规范》规定,实施房屋征收时,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居民协商选定评估,协商期限为10天,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同意视为协商选定。逾期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1:3的比例推荐评估候选机构,在征收区域予以公示,由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集中投票选定。征收当事人不能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区(市)房屋征收部门可通过抽签确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区(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邀请被征收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代表等进行现场监督。通过以上程序,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另外,《规范》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部分参数作出了统一规定。
(观海新闻/青报全媒体记者 王冰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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