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医保缴费费率阶段性下降 自3月1日起执行 困难中小企业可申请延缓缴纳医保费

青岛晚报 2020-02-28 06:05 大字

本报2月27日讯近日,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印发文件,明确自3月1日起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同时对困难中小企业实施医保费缓缴政策。

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参加青岛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由9.5%降至8.5%;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由10%降至9%,预计为全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用人单位降低医保缴费13.3亿元。

自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符合国家工信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中小企业,自3月1日起,可向青岛市医保部门申请延缓缴纳医保费。其中,餐饮住宿、文化旅游等生活服务业,以及批发零售业、展览业、电影放映业等可优先申请缓缴。首次申请缓缴期限不超过3个月,期满后仍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可在期满前再次申请缓缴,累计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

为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同时减少人员聚集,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登录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官网(http://ybj.qingdao.gov.cn)申请缓缴医保费。(记者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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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晚报/掌上青岛/青网记者梁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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