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存 公 告
青岛江南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其股东:
李秀梅于二 〇 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将其配偶刘学麒(已故)与青岛江南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购买该协议项下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奉化路 60 号 2 单元604 户房屋而发生之部分交易价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壹佰陆拾玖元提存于本处。
请及时到本处领取该提存款项。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山东省青岛市市中公证处
二○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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