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网络“打假”变“假打”

泰安日报 2019-03-29 07:55 大字

□最泰安全媒体评论员 安静

在交易量巨大的电商“江湖”上,活跃着一群特殊的“打假人”。他们通过搜索关键词锁定“猎物”,收货后用“话术”来“套话”,进而采取举报、威胁等多种手段要求退款并索赔。近年来,这种特殊“打假”有“产业化”趋势。(据《经济参考报》)

“职业打假”并不是一个新鲜词,但其一直存在争议。一些网友认为,“职业打假”是职能部门打击假冒伪劣的有益补充,应予以支持;而一些专家认为,靠“假打”来牟利的行径亟须遏制。

支持者:“职业打假”益处多应被肯定

知假买假、打假牟利,该不该被支持?

近日,青岛市中院首次发布青岛法院消费者权益纠纷民事审判白皮书,同时发布10起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明知进口红酒无中文标签仍购买买家获十倍赔偿案”。

青岛市中院通过这个典型案例,认同“职业打假”,理由是购买商品属于生活资料,购买主体就可以认定为消费者。法院在判决书中态度鲜明地对“职业打假”索赔的积极意义予以高度肯定。这明确告诉我们,法律并没有对消费者的主观购买动机作出限制性规定,对“职业打假”要不要遏制,判断的依据不在于打假人是否“唯利”,而在于行为是否合法。

优化市场环境离不开“打假”,而且消费者也欢迎真正的“打假人”,毕竟通过他们的努力,一则可以让后来者增添一份消费安全保障,少走一些弯路;二则也可以为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线索,实现对假冒伪劣产品的精准打击;三则“打假人”也可以倒逼市场经营主体依法诚信经营,从而有助于构建让消费者放心的消费环境。

反对者:“唯利型打假”扰乱市场秩序

媒体调查发现,有些“职业打假人”虽然以维权为旗号,但将打假当作一种“产业”去经营,他们的目的不是伸张正义,而是追逐一己私利。这样的行为不会给消费者带来多少益处,反而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甚至引发商业纠纷和社会矛盾。这与消费者依法投诉,行使公民的监督权存在本质区别。

从执法实践来看,“职业打假人”举报前习惯通过“封口费”等手段威胁企业,举报后还习惯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要求信息公开等手段向监管部门施压。监管者在证据明显缺失的情况下,还要做一些效率低下、于事无补的“场上跑动”,使得有限的监管力量被牵制、消耗,不利于监管工作的合理推进。可见,此类“打假”变“假打”,已经不只是简单的维权问题,而是演变成了敲诈勒索。因此,一些专家认为,其危害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遏制。

而且,伴随着法律的精细化完备以及投诉渠道的便捷,依法办事已经成为共识与常态。“唯利型打假”理应知趣,少打歪算盘。

建议:对“职业打假”不能“一棍子打死”

对于“职业打假”无需如临大敌,不应随意给他们“贴标签”,将他们“一棍子打死”,关键在于要严格执法,强化监管,兴利除弊。

一方面,对于“职业打假”中出现的敲诈勒索、诈骗等行为,不能姑息迁就、听之任之,必须依法惩治、坚决遏制。

另一方面,“职业打假”中不乏坚守初心的守法者,他们是打击假冒伪劣的“啄木鸟”,理应成为职能部门的同盟军。故而,职能部门当正确认识他们的价值所在,并以宽广心胸和包容姿态,与其建立合作机制,合力打击假冒伪劣。同时,加强法律教育和业务指导,促使他们始终走在健康维权的轨道上。

打假趋于职业化,也佐证了当前消费市场维权掣肘依然存在,维权成本高、救济途径不畅、法律专业知识匮乏等,这严重弱化了普通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立足于净化消费市场的目的,还是应该反思当前的维权痛点,努力减少假冒伪劣商品,提高大众维权意识和水平。当所有人都具有打假意识的时候,才能倒逼企业不敢生产假冒伪劣,才能让打假由职业化变为大众化,进而形成优胜劣汰的常态。

北京青年报:对网上“职业打假”要兴利除弊。

经济日报:污名化“职业打假”,等于变相支持造假。

新京报:期待职能部门、电商平台、商家、消费者等形成合力,创新机制,不断优化网络营商环境。

网友“北方的风”:应对“职业打假”,电商自身要做到“打铁必须自身硬”。

@谁是佩奇:要强化市场监管,防止“职业打假人”借打假,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狼狈为奸,拿到钱就替企业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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