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领证的她要被撵出家门…… 这起纠纷闹上法庭之后,莱西法院根据《民法典》释法调解

青岛晚报 2021-02-22 06:55 大字

5年前,独居老汉张某和李某开始了黄昏恋。两人虽未领证,但一直生活在张某屋子里。张某生前立下字据称,自己去世后,李某可以继续住在这间房子里。但李某没想到,张某去世后,儿女们准备将张某留下的这间房屋出租,与她发生争执后对簿公堂。2月21日记者从莱西市人民法院了解到,法官根据《民法典》依法化解了这起纠纷。

“老伴”离世:

她和他的子女对簿公堂

自妻子去世后,老汉张某独自生活在自己名下的房屋中,2016年,张某与李某相识。“黄昏恋”的两人并没有像年轻人一样去领“小红本”,只是共同生活在这间屋子里。已到耄耋之年的张某立下字据称,若自己离世,李某可以继续居住在他这间房子中。

张某去世后,儿女们准备将父亲留下的这间房屋出租,与李某发生了争执。张某的儿女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腾退房屋,但李某称自己享有房屋的居住权,以此为由抗辩。

法院审理:

居住权不登记等于没设立

莱西市人民法院法官查询法条后发现,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至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居住权的设立,除书面合同外,应向登记机构登记。”办案法官认为,本案中李某虽然有字据为证,但因未向登记机构登记,因此该居住权并未设立,按照“物权法定”的原则,李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法院调解:

她折价租下房屋居住至终老

据办案法官介绍,居住权属于《民法典》明文规定的、新增设的用益物权。立法目的是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充分提高房屋的利用效率,满足各类人群对住房的需求,缓和“僵硬”的物权法定主义。居住权的设立,与附义务的遗嘱、遗赠及赠与“居住权利”,不能产生等同的法律效果。本案中,张某赠与“居住权”仅对李某具有效力,张某去世后,房屋变为遗产由其子女继承,这一“居住权利”因未依法登记,无法对抗张某子女的所有权,依照《民法典》规定,李某应当腾退房屋。

法官向李某释明法律后,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最终协商一致:张某子女同意将该房屋折价出租给李某,李某得以在该房屋中继续居住直至终老。至此,一起因“居住权”产生的纠纷被法官成功化解。观海新闻/青岛晚报首席记者刘卓毅通讯员谭美娜周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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