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吉鸟健身、新视界眼科医院在列
[摘要]市市场监管局公布5起消费欺诈典型案例
健身中心在预付卡销售时自行制定“会员守则”的定制合同,在未提供约定服务时,消费者要求退卡退款,却要求扣除30%的手续费,扣除400元转卡费,其行为涉嫌消费欺诈,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作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4000元的处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曝光5起近年来因消费欺诈行为被查处的典型案例,案例涉及健身预付卡、医疗广告、零售、出租车等行业。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4月17日至7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消费欺诈大整治专项行动。欺骗误导消费、虚假标价、以次充好、不平等格式条款等5种欺诈消
费者行为被列为重点整治内容,打击消费欺诈、消费陷阱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截至目前,全市各级市场监管系统已立案16起,结案8起,处罚金额7.47万元。
案例
1
“金吉鸟”退卡乱收费消费欺诈罚款24000元
市北区金吉鸟健身中心开业前,于2018年1月底开始健身卡的预售,其销售顾问承诺顾客3月底开业,但因各种原因直至2018年8月份健身场地才陆续可以使用。同时,健身中心与消费者签署的“会员守则”第五条约定:“会员签署《入会契约书》并缴清相关费用后,会员有权自付款之日起15日内要求退款,金吉鸟在扣除相关合理费用后退还余款。在前述期限外,非本会所原因,会员所缴纳费用不予退款。如因会员个人原因不能进行锻炼,会员可自行向第三方转让一次,会所按店内公示收取转卡费用。”因健身中心推迟开业,3名消费者提出退卡退款要求,但健身中心以公司规定为由,提出退卡要求扣除30%的手续费,转卡要扣除400元转卡费。另外,健身中心在预售健身卡时,与消费者签署了其自行制定的“会员守则”,定制合同条款时未与购卡消费者协商,消费者不可以协商修改条款。金吉鸟健身中心自2018年1月初开始与消费者订立这种条款合同,截至立案调查时,持续时间8个多月。
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确认后,金吉鸟健身中心的行为涉嫌消费欺诈,依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参照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4000元。
案例
2
出租车装“跑得快”罚款18000元
3月19日,城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张某驾驶的鲁U·T6687的出租车税控计价器进行抽样。经青岛市计量技术研究院检定,结论为不合格。 3月21日,执法部门向张某送达了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定结果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对检定结果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经调查,张某于2019年1月30日给出租车计价器加装作弊装置。其中,3月12日从流亭飞机场搭载一名新加坡客商到山东路华润悦玺公寓过程中,使用计价器作弊装置1次,乘客支付打车费265元,被举报查处后,打车费265元已全部退还乘客。
张某使用加装作弊装置的出租车计价器的行为已违反了 《山东省计量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山东省计量条例》及《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法部门做出没收加装作弊装置的出租车计价器,并罚款18000元的处罚。
案例
3
电子秤“闹鬼”1斤能变1.5斤
4月16日上午,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青岛隆祺花园酒店有限公司珠山雨花苑分公司经营的市场现场检查,发现海鲜区销售海鲜的杨某提供不出营业执照。执法人员将其使用的电子称置零后,将标准质量为500克的砝码放在电子秤上时,按不同单价按键,电子秤的重量显示为750克、650克、600克不等的重量,最多时每500克多称出250克重量。
由于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执法部门对其做出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并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同时,当事人使用加装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销售海鲜,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计量条例》,执法部门对其做出没收涉嫌违法的计量器具并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处罚。
案例
4
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新视界眼科医院挨罚
2018年4月,李沧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青岛新视界眼科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医院多处位置挂有广告吊旗,写有“我们有全球最先进VisuMax全飞秒设备”等内容,在医院官方网站上写有“……运用最成熟的技术……安全性最高”等内容。医院在广告折页、网站上还写有“德国蔡司VisuMax全飞秒临床合作单位”“美国Intralase飞秒激光技术培训基地”“美国威视VISX准分子激光技术培训中心”“瑞士STAAR高度近视眼内晶体植入手术临床推广基地”等内容。但医院方面均提供不出相关广告内容的证明材料。此外,该医院所挂的“老人复明榜”中,贴了多位老年患者照片;在网站上宣传103岁的患者杨某治愈病例。调查发现,该医院虽办有《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但并没有按照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发布医疗广告。
青岛新视界眼科医院发布内容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的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执法部门参照《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对该医院做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219400元的处罚。
案例
5
“海氏海诺”创口贴网上发布违法广告
莱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调查发现,2018年10月18日,青岛海氏海诺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开始在淘宝网“海氏海诺企业店”销售创口贴,创口贴的产品广告页面由其公司网络部工作人员制作设计发布。创口贴是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该公司在创口贴销售页面的广告信息中,未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该公司为扩大其淘宝网店的广告影响,更好销售其公司的创口贴,于2018年10月19日,向阿里巴巴云计算(北京)有限公司支付了推广费11050.5元。 2018年10月31日,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青岛海氏海诺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执法部门参照《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2101元。
本版撰稿 首席记者 赵健鹏 通讯员 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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