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兄妹争夺亡父12万抚恤金, 死亡抚恤金不属遗产,法院酌情进行分配
关于死亡抚恤金的性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有人主张“遗产说”,有人主张“家庭共同财产说”,也有人主张“精神抚慰金说”等等。7月初,莱阳法院审结一起死亡抚恤金分配纠纷案件,依法认定死亡抚恤金不属于死者遗产,并酌情考虑各近亲属的客观情况进行了分割。
原告李俊和原告李红系亲兄妹关系,两名原告与被告李震系同父异母兄妹。原被告三人的父亲李海于2012年6月8日去世,其生前所在的莱西市某机关单位应向其直系亲属发放死亡一次性抚恤金125300元和丧葬费1000元,因原被告三人对该款项的分配发生争执,致该款一直未发放。
父亲李海与被告之母郭云离婚后与原告之母王梅结婚。王梅于1988年10月1日去世后,父亲李海又随被告李震共同生活直至死亡,为此,其死亡后的丧葬事宜便由被告李震进行了办理。
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办理了父亲的丧事,对丧葬费1000元不予主张,但主张原被告三人应均分父亲的死亡抚恤金。被告主张父亲李海一直随其生活,并由其照顾,故抚恤金应全部归其所有,并提交李海写的遗嘱和声明。原告对被告提交的遗嘱和声明不予认可,认为抚恤金是按国家规定发放给直系亲属的,父亲李海本人无权处分抚恤金。
莱阳法院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认为,原被告父亲李海系离休干部,其死亡后单位发放的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死者亲属的一种补偿费用,是对死者亲属的抚慰和经济补偿,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进行分割。本案中的原被告均系李海的亲属,均有权分得抚恤金,但考虑到李海随被告李震生活的时间比较长,以及原被告的劳动能力等客观情况,法院酌定将抚恤金以两原告分得75180元、被告分得50120元为宜。故依照《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判决莱西市某机关单位支付给李海直系亲属死亡一次性抚恤金125300元,原告李俊、李红共应分得75180元,被告李震应分得50120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法官释法
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含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因此,死亡抚恤金不能简单适用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如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等)进行处理,而应当根据抚恤金的性质,以主要照顾和救济死者生前需要扶养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补偿对死者生前照顾赡养较多的亲属并兼顾其他亲属为原则进行酌情分割。如果平均分配,不能体现立法目的,不能体现养老敬老的美德,也有违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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