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湖水质“考试”,差的罚好的奖 青岛试行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94个水体断面纳入对区市的考核

半岛都市报 2018-11-03 06:06 大字

半岛记者王媛

11月2日,半岛记者从市环保局获悉,市政府日前下发《关于试行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工作的通知》,建立区(市)级横向补偿和市、区(市)纵向补偿相结合的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机制。《通知》公布了2018~2019年度纳入考核的94个水体断面清单,并定出3级年度基准补偿资金,断面水质超标的,责任辖区缴纳赔付补偿金;断面水质优于目标水质一个类别以上(以下称“跃升”),责任辖区获奖励补偿金。

94个水体断面纳入补偿清单

《通知》要求,《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明确的94个市控及以上地表水体断面,包括河流断面及湖库断面,纳入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范围。地表水体断面按控制级别分为国省控断面、市控断面。

每年,将由市环保局公布纳入年度生态补偿的具体水体断面和水质目标。国、省控断面水质监测项目共25项;市控断面水质监测项目共23项。湖库及水源地断面共62个监测项目;属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需每年开展一次地表水109项全项目分析。

《通知》同时公布了《2018-2019年度实施生态补偿水体断面清单》,清单按照治理保护及生态补偿责任归属,将地表水体断面分为跨界断面、共同断面、出境断面。跨界断面,其治理保护责任属于上游行政区,生态补偿责任实行上下游不同行政区之间的横向补偿模式。共同断面,其治理保护责任由相关行政区共担。出境断面,其治理保护责任属于上游行政区。共同断面、出境断面,其生态补偿责任实行区(市)与市之间纵向补偿模式。

定出3级年度基准补偿资金

关于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以下简称补偿资金),《通知》规定,根据核算结果,分别由青岛市及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高新区和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财政列支,实行专门账户管理。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按月计算和公示,每季度通报,年终汇总通报并一次性结算。根据断面控制级别,确定单个考核断面年度基准补偿资金。其中,国控断面年度基准补偿资金为600万元,省控断面年度基准补偿资金为300万元,市控断面年度基准补偿资金为200万元。

断面水质实现达标且跃升的,上游责任区(市)获得下游责任区(市)或市财政基准额度奖励补偿金;断面水质达标但未跃升的,不罚不补;断面水质超标幅度一倍以内的,由上游责任区(市)向下游责任区(市)或市财政缴纳基准额度赔付补偿金;断面水质超标幅度超过一倍的,由上游责任区(市)向下游责任区(市)或市财政缴纳基准额度2倍的赔付补偿金。

断面年度水质综合评价为劣Ⅴ类、未达到年度水质目标的,该断面所有跃升月份的奖励补偿金清零,超标赔付补偿金正常缴纳。辖区任一水体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的,辖区所有断面跃升月份的奖励补偿金清零,超标赔付补偿金正常缴纳。

国省控断面年度水质由Ⅳ类及以下跃升至Ⅲ类及以上的,年终由市财政额外一次性给予责任区(市)年度基准补偿资金额度的奖励。国省控断面未达到年度水质目标的,年终由责任区(市)向市财政额外缴纳年度基准补偿资金额度的资金。

另外,考核断面断流无监测数据的,当月生态补偿考核不罚不补。非特殊重大干旱年份,全年断流8个月及以上无监测数据的考核断面,年终由责任区(市)向市财政缴纳年度基准补偿资金额度0.5倍的资金。

补偿资金只能用于水污染治理

《通知》规定,以当年10月至次年9月为生态补偿年度考核周期。承担缴款责任的区(市)通过年终体制结算将生态补偿款上解市财政,获生态补偿的区(市)由市财政统一安排下达资金。

考虑到水是流动的,在责任认定方面,《通知》特别指出,共同断面月度水质超标,经核实责任完全不在某个辖区,其当月生态补偿资金由其他责任辖区承担。辖区对责任认定存在争议的,以及断面水质存在上下游地区争议事项的,均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协调核实认定。

《通知》要求,各区(市)及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河长制管理要求,将支流、沿河排水口纳入日常监管,及时查处、消除异常排水、超标排水现象。《通知》还特别强调,获生态补偿的区(市)要将补偿资金全部用于流域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修复等方面,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项目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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