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没办定期检验 就敢直接使用 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宏昆橡塑有限公司胶带分公司被罚3万元

半岛都市报 2018-03-10 11:49 大字

□半岛全媒体记者李春燕通讯员逄文越报道

本报讯正在使用的2台起重机未依法办理定期检验,2017年2月12日,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宏昆橡塑有限公司胶带分公司被即墨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按照相关规定,该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该设备,并被行政处罚3万元。

“2016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宏昆橡塑有限公司胶带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据即墨市场监管局公平交易局局长宋彦介绍,在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共有9台起重机,有2台起重机械在使用,其余7台一直未用。另有2台叉车一直未使用,并且在用的2台起重机械未依法办理定期检验。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指令书编号为:(即)市监特令字【2016】第012008号,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上述特种设备。

经调查确认,当事人在用的2台起重机械,于2013年11月11日购入,均为电动单梁桥式起重机,2013年12月11日安装,均由新起起重机有限公司生产,制造日期均为2013年3月。其中一台制造许可证编号为TS2441317-2015,产品编号为13020048,设备代码:41704131720130092,额定起重量为10t;另一台制造许可证编号为TS2441317-2015,产品编号为13020047,设备代码:41704131720130091,额定起重量均为5t,上述2台起重机械2013年12月11日投入使用。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规定,该公司于2017年2月12日被立案进行调查。”宋彦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宏昆橡塑有限公司胶带分公司被罚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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