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本月上调
早报讯 昨天,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省政府下发的《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7〕86号),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前两档,即:驻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710元调整为1810元;驻即墨市、胶州市、莱西市、平度市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550元调整为1640元。
青岛市调整月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记者了解到,日前,省政府下发《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7〕86号),自2017年6月1日起,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地区分别调整为:1810元、1640元、14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1元、16.4元、14.7元。昨天,市人社局对外发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前两档,即:驻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710元调整为181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7.1元调整为18.1元;驻即墨市、胶州市、莱西市、平度市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550元调整为16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5元调整为16.4元。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最低工资标准内不含加班费
据人社局的专家介绍,企业月最低工资标准针对的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 (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
专家表示,国家明确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对劳动者进行培训的费用;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发给劳动者的费用和用品,以及用人单位自身规定的工作用品(如工作着装等);按国家住房制度改革规定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医疗卫生费、丧葬抚恤救济金、探亲路费、计划生育补贴、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不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内。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伙食补贴、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企业擅自执行最低标准将被罚
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征得本企业工会同意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执行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工资管理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如果企业擅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履行报告制度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 徐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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