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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抢劫金店案”昨日宣判,“即墨抢劫金店案”昨日宣判

青岛早报 2016-11-12 00:00 大字

早报讯 11月11日上午,备受关注的“即墨抢劫金店案”,在即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进行了宣判。以暴力抢劫的董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处罚金6万元。董某当庭认罪,表示不上诉。

金店抢走32条金项链

今年5月12日晚,董某预谋抢劫位于即墨市鹤山路中段 “即墨市大众金店”。当天晚上7时58分许,为不被人发现,董某用帽子、口罩遮住脸部,步行进入这家金店后,突然拿出锤子朝店内3名女工作人员挥舞,将店员恐吓走后,用锤子砸碎店内西侧柜台玻璃,抢走黄金项链32条。

案发后,即墨警方很快将董某抓获,并移交检察机关。公诉机关指控,董某抢劫数额巨大,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应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昨天上午,即墨市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在法官宣读完相关证据后,董某当庭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

获刑14年当庭认罪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行为构成抢劫罪,必须依法给予惩处。在法庭上,董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办案法官介绍,董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且被抢劫的财物已全部追缴发还金店,法院应当根据实情酌情从轻处罚,但因董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即墨法院对董某当庭进行了宣判,董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6万元。

(记者 康晓欢 通讯员 李成强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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