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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虚乌有的“城镇户口”

山东法制报 2016-08-31 00:00 大字

本是安分守纪的农村人,为何发生交通肇事受伤后摇身变成“城镇户口”?近日,即墨市检察院审查发现两起伪造暂住证、在交通事故赔偿中获取非法利益的虚假诉讼案件,依法监督并提出再审建议。一审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了原判决,对当事人的损失均按照农村户口重新核定,依法改判。一场子虚乌有的“城镇户口”骗取赔偿款的虚假诉讼案件尘埃落定。

2013年 7月20日晚9点多,刘某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与董某驾驶的货车相撞,刘某受伤。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董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董某驾驶货车登记在某公司名下,董某系该公司雇佣司机。2014年 1月,法院受理了该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刘某向法院提交暂住证一份,证明事故发生前其在青岛市城阳区务工。法院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及证据,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某各项费用12万多,董某所在公司赔偿刘某1万多元。保险公司和董某所在公司皆对判决中认定的刘某属于城镇居民并按此标准赔偿提出异议。

无独有偶。2013年 11月30日,张某驾驶货车与侯某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相撞,侯某受伤。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侯某承担主要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 4月,法院立案受理了该案。诉讼期间侯某提交暂住证一份,证明其在事发期间居住在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办事处。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城镇居民赔偿标准,应赔偿侯某经济损失共12 万元,张某赔偿侯某6千多元。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也未申请再审。

即墨市检察院办案人员在审查刑事案件时发现该两起线索,经民行部门调取相关民事审判案卷后审查认为:原审中认定刘某、侯某案发期间向法院提交的、在青岛市城阳区务工所依据的暂住证是伪造的。随后,通过公安局调查核实得到确认,二人的暂住证系伪造。

鉴此,该院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刘某、侯某提供的伪造证据,将残疾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定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所作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刘某、侯某二人的残疾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的采用,应以当事人的户籍为准。为此,检察院依法向一审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一审法院采纳了该院的监督意见,对案件重审。近日,一审法院作出的再审判决,撤销了原判决,对刘某和侯某的损失均按照农村户口重新核定,依法改判。假“ 城镇户口”露出了真面容,被损害的司法秩序得到恢复,同时也进一步树立了司法权威。张伟  于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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