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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咨询热点(第118期),一周咨询热点(第118期)

青岛早报 2015-11-12 00:18 大字

[摘要]人社政策不用愁,“智能查询”解您忧——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12333政策智能查询系统”为您服务。

◆怎样证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

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应以本人档案原始记载为准。

本人档案记载不清或缺失的,可参考下列原始材料:

(1)单位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

◆以个人身份补缴养老保险是否允许同时补缴医疗保险,有什么具体规定?

可以选择一次性同时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年限。按补缴时参保人养老保险最早缴费月份对应单位所在区划历年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扣除应划入个人账户数额的医疗统筹金,补缴期间不补记个人账户,不补报医保统筹待遇,只计算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补缴养老保险的年限,能否认定为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凡补缴职工医保制度实施以前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视同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本市职工医保制度实施时间,按参保人养老保险最早缴费月份对应单位所在区划分别确定:市南区、市北区(含原四方区)、李沧区、胶州市以2001年1月1日为线;即墨市以2001年5月为线;莱西市以2002年06月为线,平度市以2003年11月为线;城阳区、黄岛区、崂山区以2004年7月1日为线;军队机关事业单位以2005年1月1日为线。

◆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职工领取失业金期间中断的养老保险可否以职工个人身份补缴?

可以。

青岛市原有针对达到退休年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足四年补缴的政策是否执行?

继续执行原有的政策,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执行后,缴费标准变更为,按照补缴时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青岛市以外户口迁入的人员,如曾经有过山东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工作经历,是否可以个人身份补缴?

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有效期内(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具有青岛市户籍,并符合以个人身份补缴条件的,可以个人身份补缴。

◆已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可否以个人身份补缴社会保险?

已经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不允许以个人身份补缴社会保险。

◆鲁人社发 〔2015〕29号文件有效期到2020年6月30日,2014年12月31日之后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是否可以个人身份补缴?

根据鲁人社发 〔2015〕29号文件规定,年龄计算均截止2014年12月31日,因此,此种情况不符合政策规定,不能以个人身份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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