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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久雷王桂翠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诉

山东法制报 2015-09-10 12:14 大字

陈久雷、王桂翠: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栖霞市人民法院

烟台吉麦商贸有限公司、烟台财通商贸有限公司、唐英瀚:本院受理原告范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烟民一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迟俊卿:本院受理原告宁光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3)蓬辛民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蓬莱市人民法院

张世生:本院受理原告蓬莱市汽车运输总公司诉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点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蓬莱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莱市人民法院

蓬莱市磷肥厂:本院受理原告蔡丹诉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蓬莱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莱市人民法院

邹业丰:本院受理原告丛登广、邵洪杰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蓬莱市人民法院登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莱市人民法院

邹业丰:本院受理原告李莉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蓬莱市人民法院登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莱市人民法院

邹业丰:本院受理原告王兆东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蓬莱市人民法院登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莱市人民法院

董国富、邹会平:本院受理原告蓬莱市信诚染业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蓬商初字第311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四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蓬莱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蓬莱市人民法院

孙宝合、何钰、孙诗佳:本院受理原告李步涛诉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兰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郑建军:本院受理原告王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兰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胡建华:本院受理原告临沂轩辕铸业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半程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刘胜福:本院受理原告王秀云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半程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曹晓慧、曹连启:本院受理原告陈贵廷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临兰民初字第7833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天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四庭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临沂温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昌林诉被告临沂温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临兰民初字第17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刘纪涛、徐晓芬、刘金峰:本院受理原告左双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临兰民初字第24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银雀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朱孔英:本院受理原告刘传跃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临兰民初字第502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钱圣永:关于郑青山与王国栋、陈欣、钱圣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标的额为10万元及利息,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封了钱圣永名下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公园地下商场1号楼1137号的商铺一处,现依法向钱圣永公告送达评估报告、拍卖裁定书,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申请重新评估,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相关费用由你承担。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耿永杰:关于申请人陈乃学与被执行人耿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有关评估机构对耿永杰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东关东风片区原房屋所有权证为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13133374,建筑面积124.24平方米。被征收房屋选择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位于新37号楼803室,建筑面积为134.64平方米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56.5万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临沂坤源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临坤源评字(2015)第0241号评估报告及拍卖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房产以清偿债务。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韩伟、鹿存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薛城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更  正

本报于2015年9月10日法院公告刊登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青岛中远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中翔世纪贸易有限公司、苏同翔、赵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公告人中的“青岛中远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苏同翔、赵岩”应为“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青岛中远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中翔世纪贸易有限公司、苏同翔、赵岩”,特此更正。

本报于2015年9月10日法院公告刊登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周红霞、兰鹏、任敦义、兰淑峰、刘朝辉、孙晓斐、青岛金盛宇索具有限公司、青岛海蓝义盛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公告人中的“周红霞、兰鹏、任敦义、兰淑峰、刘朝辉、孙晓斐、青岛金盛宇索具有限公司、青岛海蓝义盛工贸有限公司”应为“周红霞、兰鹏、任敦义、兰淑峰、刘朝辉、孙晓斐、青岛金盛宇索具有限公司、青岛海蓝义盛工贸有限公司、即墨市开得力机电厂”,特此更正。

本报于2015年9月10日法院公告刊登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富登投资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青岛中远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中翔文体用品有限公司、苏同翔、赵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公告人中的“青岛中远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中翔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苏同翔、赵岩”应为“青岛中远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中翔文体用品有限公司、苏同翔、赵岩”,特此更正。

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刊登于《山东法制报》第4版的受送达人为山东红波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为莱芜市普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公告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更正为“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开庭时间自本公告之日起算。

本报于2016年1月12日刊登的乐陵市人民法院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支行诉被告王丽春、刘勇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中,其公告内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乐商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更正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乐商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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