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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冰华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法制报 2016-03-09 12:08 大字

李冰华: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冰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莲商初字第 796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王涛、刘祥志、李健、孔庆河:本院受理王贤中诉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鲁 1121民初796 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于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五莲县人民法院

仝才合、葛秀英:本院受理吴春建、邵景安、邵保民、邵现昌上诉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们做为原审被告。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四日14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宋义军: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凤龙诉你退伙纠纷一案,原告李凤龙不服本院(2015)阳民初字第1523 号民事裁定书,提出上诉。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阳谷县人民法院

丁阳阳:本院受理的(2016)鲁 1521 民初 738 号原告杨庆元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 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阳谷县人民法院

龙玉梅:原告门北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起诉你要求离婚。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 日内。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审理。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4 日上午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湖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阳谷县人民法院

谢德鑫、刘红梅:本院受理王守华申请执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需对你已被查封的房产进行评估。现向你送达《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视为送达。定于期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 9 时在本院 404 室选择评估机构。自选定鉴定机构次日起第30 日(节假日顺延)领取评估报告,如有异议可在 10 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将依法进行拍卖程序。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于凤琴:本院受理的原告冯李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滨民三初字第1239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申书栋:本院受理的原告郭海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滨民三初字第1251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崔良军、武晓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沾化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程新民、 王军、王新林、李长东: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下午 2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惠民县人民法院

程子堂、刘省三、王洪春: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下午 2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惠民县人民法院

李建平、 王洪芳、闫明、李兆东: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下午 2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惠民县人民法院

刘秀娥、 刘新卫、王春玉、 刘书芹: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下午2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惠民县人民法院

牛新瑞、牛海涛、牛国星: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下午 2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惠民县人民法院

王景辉、曾广辉、王强: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下午 2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惠民县人民法院

吴吉伟、 杨宏伟、孙培涛、 孔祥波: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下午2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惠民县人民法院

展立新、李国平、王龙: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和 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下午 2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惠民县人民法院

张风翠、闫绍星、李广玉、闫顺信: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下午 2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惠民县人民法院

张风英、杨兆刚、杨国锋、杨云虎: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和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下午 2 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惠民县人民法院

崔蔚:本院受理的原告姚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滨民三初字第 7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邵明亮:本院受理的原告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滨民三初字第347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张振生、卜凡磊:本院受理的原告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滨民三初字第 708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李玉波、于连滨、刘立红:本院受理的原告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滨民三初字第 4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苏爱云、苏雪红:本院受理的原告滨州市滨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滨民三初字第 450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更  正

本报于2016 年2月16 日刊登的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原告宋业涛与被告丁洪秀、孙名泽、李风兰、张在礼、广饶县顺驰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公告中,“并定于2016年 4月 29 日上午 9 时00 分在本院道路交通事故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并选择鉴定机构”应更正为“并定于2016年5月 6 日上午9时 00 分在本院道路交通事故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并选择鉴定机构”。特此更正。

本报于 2015 年12 月 14 日刊登的原告王中华与被告郝桂岑、韩珂、吕美荣、韩云合、韩云生、杨文明、东营耀宇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9 时”应为“定于期满后第 33 日上午9 时”特此更正。

遗  失  声  明

即墨市法律援助中心侯洪文所持律师证不慎丢失,律师执业证号:13702200880340937,流水号 NO.30000032,声明挂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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