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判街道办负一半责任这条路,咋没人要了?
王先生的生活很难自理
被告上法庭的还有通济街道办事处。而在通济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看来,他们才是冤枉的,路是国家的,管理是公路局的,自己既没有所有权,也没有管理权,怎么路上出了事故,要承担责任呢?
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认为,根据规定,公路因改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改作其他用途。这条国道,原本就是204国道,后来204国道虽然改道,但管理责任主体仍旧是交通运输部门及公路管理部门,所有权还是国家的。废弃并不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所以还应该归原单位管理。
街道办同时认为,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55条规定,公路报废后的土地管理规定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公路永久性停止使用的,应按照程序核准后作报废处理,并向社会公告。但是,这条原国道,报废后这么长时间,根本没有进行处理,也没有公告,没转移交接,这不合理,没有向街道办转交道路的管理权和所有权,怎么出了事就该归街道办赔偿呢?
街道办最后还提出,2012年9月,即墨成立了通济新经济区管理委员会,这条路已经不属于街道办了,所以街道办既没有所有权,也没有管理权,更没有维护养护责任,所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而通济新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则辩称,自己也没有管理权,而且提出受伤是树木被烧毁导致的,路上的树枝到底从何而来,并没有查清。
六路代表齐聚法庭,你方说罢我登场,结果都是称,自己没有责任。那么这条路,到底属于谁?庞洪祥律师也很头疼,但是他觉得“总不能越论越乱吧,路就归公路局、交通运输局管,那么在谁的辖区内,就该谁管。”他提出,“有人说这条路解放前都有了,难道还要论到解放前去吗?”庞洪祥律师承认,国家在相关道路交通法律上确实不太完善。
2014年11月2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二审终审判决。
在法院判决书上,记者看到法院为王冬平统计各类经济损失,总额为169万余元,由王冬平自己承担50%的责任,另外一半则由通济街道办事处来承担。也就是说,通济街道办事处应该赔偿王先生84万余元,这一次,即墨公路局已经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中发生事故的路段为“原204国道”,位于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内,依据即墨市人民政府“即政发(2008)第45号”文件规定及属地化管理原则,即墨通济街道办事处对此路段具有管理、维护、养护职责,王冬平与枯树相撞导致极其严重伤残,街道办事处应该承担50%的责任。
对于王冬平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他自己应尽到注意义务、保障安全驾驶义务,因此他自己对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50%的责任。不远处的高架桥是新204国道记者探访,晚上这条路没有灯
5 出事路段是不是国道?
1月26日晚上7时,记者来到这条路口,发现这条路仍旧在正常开通,不时有卡车、小轿车驶过。而且令人担忧的是,这条路上没有任何路灯,记者站在路旁往里看,整条路就是黑乎乎的一片,除了经常闪过的车灯,其他路况都看不清楚。
1月27日上午,记者又来到这条路旁,发现这条宽约3米左右路一旁是工厂,一侧还有正在焚烧的垃圾堆。那么这条路往南大概50米处,就是屹立的高架桥(地图上标识的204国道),桥上桥下均可通行。那么,这条水泥小路,到底属于谁呢?是不是204国道?
据即墨相关单位进行的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工作记录,办案民警曾到即墨市公路局路政管理科调查,这条东西路原先为204国道,已经废弃20余年,未提供移交、废弃有关文件、手续;根据调查工作记录,这条东西路同时是2007年通济街道办修过的拥军路。庞洪祥律师介绍,“就是当时街道办把这条路给硬化了一下。”
这样事情,已经大概清楚起来:本来是国道,但是后来废弃了,废弃也没有公告,也没有相关的转交手续,因为在街道办的辖区内,街道办把路硬化维修了一次。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王冬平的损失呢?
青岛新岛律师事务所的王磊律师认为,即墨市公路局应该承担责任,除非能证明自己确实合法公告过、移交过管理手续,否则,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道路必须由交通运输、公路管理部门来负责,在你辖区内的路,你说不属于你管,总得要有个证明吧?如果没有合法证明,那应该承担部分责任。(即墨法院一审的结果,似乎也证明了这个观点,一审判决即墨公路局承担70%的责任。)
王磊律师认为,如果通济街道办事处有维护这条道路的责任,路两旁的树木属于通济街道办事处,那么街道办办事处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不过,官司打了这么久,案子总算有了个结论。
已经截瘫的王冬平个人承担50%的责任。另外的经济赔偿由街道办事处来承担。因为王冬平“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所以也要承担一半的责任。
对此,岛城新岛律师事务所王磊认为结论或还可商榷。王磊律师说,你说天黑,我没有注意看路,我也有责任,这种说法似乎不合适。如果这个逻辑成立的话,那么天黑就不让人走路了?因为天黑,看不清造成的事故损失,难道自己还要负责吗?
对于王冬平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王磊律师认为,这是另外一个层面的问题,如果是无证驾驶,可以追究无证驾驶的法律责任。事故原因,不能归在无证驾驶上,因为你有证你看不见路,路上还有个树,你也得撞上。所以,损失应该照赔。
而对王冬平来说,法院判自己承担责任,他认了,但是,让他不安的是,法院判街道办承担50%的责任,赔偿80多万元。而时至今日,他仍然一分钱没拿到。
2015年1月28日下午,记者试图联系了即墨街道办事处主任办公室、接待室电话,始终无人接听。
状告各部门的理由
状告青岛市公路管理局即墨分局,律师认为,即墨辖区内的道路,无论是国道、省道,公路管理部门都应负起相应的维护责任。
状告青岛市公路管理局,是因为,青岛市公路管理局是即墨分局的上级主管部门。
状告青岛市公路管理局城阳分局,是因为这条路正处在即墨和城阳的交界处。
状告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华侨村民委员会。因为此处就在华侨村旁边,村民倾倒的垃圾就在路旁,焚烧的垃圾引燃了枯树。
状告即墨市通济新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因为即墨通济街道办认为,即墨市在2013年9月成立即墨市通济新经济区管理委员会,这条路已经不属于即墨通济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内了,属于通济新经济区管理委员会。
各被告部门的辩解
青岛市公路管理局在法庭上辩称,青岛市公路管理局与即墨公路局是独立事业法人,事发地段不属于青岛公路管理局管理和维护的公路。
而城阳公路局提出事发地段不属于自己辖区,而城阳公路局也从没有对该路段进行管理养护。
即墨公路局认为,国道、省道编号、命名都是由国务院规定好的,现在这条路没有标识,就不能说是204国道。而且即墨公路局提出,自己所管理、养护的公路,不包括这段路,另外,公路局对王先生所撞的树不负有管理责任,所以不应承担责任。
通济街道街道办认为,这条原国道,报废后这么长时间,根本没有向社会公告,而且道路主管部门也没有向街道办转交道路的管理权和所有权。
通济新经济区管理委员会认为,自己也没有管理权,而且提出受伤是树木被烧毁导致的,路上的树枝到底从何而来,并没有查清。
延伸:路上扎胎应找谁
记者随机了解到,不少市民在行车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摔倒碰伤,私家车轮胎陷入古力或者小沟里,车爆胎的情况。而多数市民面临这种损失,选择的结果是“自认倒霉”。
岛城律师王磊告诉记者,到马路上出现问题,只要是不属于自己的责任,都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要求经济损失。
至于如何要求,王磊律师告诉记者,如果不是因为个人原因造成的损失,索赔的话首先看马路归属,归谁所有,归谁管理,所有权人和管理方都有责任维护道路,造成的损失可以向他们要求赔偿。第二,如果是因为古力,造成车胎损失的话,应该看看这个古力是哪个部门的,是燃气的、通信的,还是电力的,哪个部门的古力,就找哪个部门负责赔偿你的损失。第三,事故发生后,要看看什么原因造成的,如果有第三方的原因,第三方就是侵权方,那么也要向其索赔。
文/图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任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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