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不到火车票,银行不给贷款欠钱不还,做啥都难
坐飞机被拦、坐火车买不到票……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第六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面对这些欠钱不还的老赖,法院也有不少“妙招”。据了解,青岛全市法院不断扩大录入范围,只要未结案件的被执行人不属于“五保户”、“低保户”或明显没有履行能力的,而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规避 、抗拒执行的,法院依法作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将其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公布的第六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比第五批多1014名,增加75.9%。
坐飞机被拦还想逃
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诉青岛森和置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经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3)南商初字第208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森和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康桥所居间服务报酬676667元。立案执行后,法院通知森和公司到庭履行义务,但森和公司一直拒绝履行。法院在调取了它的工商登记后对森和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2014年10月15日,森和公司的唐某在乘坐飞机时被机场安检人员拦截,后其谎称要去洗手间并借机逃跑。鉴于此,市南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在媒体上刊登了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的通知,否则将追究其刑事责任。迫于压力,唐某于2014年10月27日主动到庭,法院告知其已严重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规定,责令其写出具结悔过书并罚款3000元。唐某对其行为承认了错误,接受了处罚。经其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一次性履行完毕。
买不到火车票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宋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二商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13日向市北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宋某进行财产调查,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宋某所有的别克轿车一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4年11月1日上午9时,法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宋某住址所在地青岛市市北区镇江路57号进行调查,得知该房屋早已变卖,现住户不认识被执行人宋某,并不知其去向。之后法院多次联系本案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其电话均无人接听。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宋某将青岛市市北区镇江路57号房屋卖掉后,其有能力履行义务,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4年12月1日,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宋某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4年12月1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到庭,被执行人表示自己无法购买火车票,之后便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银行不给贷款
原告青岛市崂山区金海纳石材加工厂业主历某与被告青岛信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申请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向被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拒绝申报公司财产。执行人员多次传唤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督促其履行本案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绝履行。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当事人范围并报最高院失信当事人数据库备案。执行过程,被执行人单位为了进一步拓展业务向银行申请贷款,可银行业务人员告诉被执行人因为其已经被法院纳入失信人员范围,根据规定不能为其办理贷款业务。迫于执行压力,被执行人主动到法院将20万元的债务清偿完毕,并承认了错误。鉴于被执行人主动还款且态度较好,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从失信当事人范围内删除。
不配合执行可拘留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青岛某公司工程欠款纠纷一案,经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决,判令:青岛某公司支付李某某工程款89000元及利息共计132597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7月2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未到庭自觉履行义务。
经调查,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相关材料,调取被执行人成立时银行资金出入账明细,发现被执行人在成立后不久将其注册资金分两次以现金支票的形式转出,挪作他用,属抽逃注册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法官将执行决定书和拟公开的信息内容告知被执行人,同时,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讲清法律后果:如果依然拒不配合执行,将追加其作为被执行人进行执行,并可以进行罚款、拘留。迫于压力,当天下午,被执行人法人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要求与申请人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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