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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标车改“绿”要分五步走,黄标车改“绿”要分五步走

青岛早报 2014-12-09 06:59 大字

早报讯 昨天,市环保局会同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联合印发《青岛市黄标车“黄改绿”工作方案》,自12月17日起,符合条件的国II黄标车车主可以自愿申请治理改造。这标志着山东省出台的“黄改绿”政策在青岛正式落地。

“黄改绿”申请有条件

黄标车“黄改绿”是指对部分车况较好、残存价值较高的国Ⅱ排放标准柴油黄标车,通过加装尾气净化设备,使其颗粒物排放达到国Ⅲ以上标准的绿标车水平,同时换发“黄改绿”标志的黄标车治理改造方式(简称黄改绿)。

本次黄改绿的对象是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在用柴油黄标车,并应满足下列条件:一是取得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二是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三是2005年1月1日后注册登记、排放达到国Ⅱ标准且行驶里程不超过30万公里的车辆;四是车况及发动机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符合条件的车主在2014年12月17日~2015年10月31日之内提出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周三、周四(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2:00—4:30。逾期提出治理改造申请的将不予受理。

“黄改绿”严格监管

车主或使用人在车辆治理改造后,应根据产品手册正确使用净化设备,严格按照要求定期维修保养车辆和产品,确保颗粒物降低效果,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发现质量问题,影响车辆使用或造成损失,应按照治理合同解决。

相关部门将对治理改造过程进行监督,维护市场秩序,确保治理效果,对发现不能保证治理效果、弄虚作假、扰乱市场等行为的尾气设备供应商,取消其改造资格。

环保、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各检验机构严格按照检测规范进行检测,对于发现检测不规范、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查处。

环保部门将对黄改绿车辆组织不定期检查,进行监督抽测,发现有拆除、闲置净化设备的或检测超标后经维修治理仍不达标的,取消其换发的环保标志。

(记者 王磊江 通讯员 孙俊杰 刘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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