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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低保标准下月起提高,城乡低保标准下月起提高

青岛早报 2014-03-20 02:36 大字

早报讯 昨天,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统计局、青岛市物价局和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青岛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及农村五保供养等标准的通知》,从2014年4月1日起,对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等标准进行调整。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保税区、开发区、高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四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200元。

五保供养标准调整

此次调整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办法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保税区、开发区、高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五保供养标准调整办法为:调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200元;调整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四市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8760元,其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4200元,五保生活补助金4560元;分散供养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380元,其中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4200元,五保生活补助金180元。

提高分类救助标准

此次提标,在调整城乡低保标准的同时,城乡低保家庭中分类救助标准也作出了调整。其中,城乡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调整方法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保税区、开发区、高新区城市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345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270元,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80元。四市农村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年1920元(160元/人/月),二级残疾人每人每年1440元(120元/人/月),三、四级残疾人每人每年1020元 (85元/人/月)。

城市低保中社会孤老专项生活补助标准调整方法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保税区、开发区、高新区城市低保中社会孤老专项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00元。城乡低保家庭中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调整方法为: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保税区、开发区、高新区城市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户每月200元。此外,四市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家庭生活补助标准调整为每户每年1440元(120元/户/月)。

(记者 于顺)

低保标准逐年提高

2009年10月1日,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35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500元调整为1800元。

2011年10月1日,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2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2604元。

2012年7月1日,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8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000元。

2013年7月1日,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40元;即墨市、胶州市、莱西市、平度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3420元。

杨佳 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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