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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出台每五千人配套一所六个班以上的幼儿园

城市信报 2014-01-21 11:48 大字

1月20日,记者从市教育局了解到,由教育局等部门共同出台的青岛市教育局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公布,其中要求,每五千人口应配套建设一所规模为六个班以上的幼儿园。

办法规定,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所称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和改扩建住宅小区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办法规定,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或修订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结合批准的幼儿园专项规划,落实各区域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位置及规模,各项建设指标满足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规划部门在确定居住区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办园规模、用地面积及建设规模。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改造规划时,应当根据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和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落实新建或改扩建幼儿园的办园规模、用地面积及建设规模。

办法要求,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每五千人口的区域应当按照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配套建设一所规模为六个班以上的幼儿园。幼儿园建设用地一律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幼儿园建设用地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配套建设。幼儿园建设用地不具备单独供地条件的,应当由教育、物价、财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统一的建设标准,确定不同区域配套幼儿园建设投资造价,作为土地招拍挂要约条件。幼儿园建设用地一并划拨给取得该地块的开发建设单位,并由其负责建设。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园舍、场地和有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给教育行政部门。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幼儿园移交完成后三个月内将幼儿园建设费用拨付开发建设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收配套幼儿园后十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产权登记。

本办法施行前,幼儿园建设用地已经划拨给开发建设单位的现存项目,由城乡建设部门与取得该地块的开发建设单位签订代建协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教育行政部门后,财政部门和城乡建设部门对项目进行决算审计并据此拨付建设费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开发区、高新区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2014年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2月15日。记者 孙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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