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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撞奔驰得赔19万法院:保险公司赔

城市信报 2013-07-04 13:16 大字

即墨人孙某醉酒驾驶汽车碰上一辆奔驰,对方维修汽车花了18万余元。保险公司表示孙某醉酒驾车是违法行为,应负全责,公司没有赔偿责任。但日前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该赔偿损失。律师说,其关键在于,签合同时保险公司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即墨人孙某在2012年6月2日,开车撞上一辆奔驰。当天,孙某喝完酒开着车沿着青威路(即墨市路段)行驶,从西向东开到小李村路口处,事故发生了。据法院后期查明,当时,孙某开的小型货车撞上了在路口等红灯的一辆奔驰轿车,两辆车都受到了严重损坏。

后来,两辆车都进行了维修,即墨市交警大队委托青岛认证中心对车损进行了鉴定,孙某车辆损失价值8640元,奔驰轿车损失价值18万余元。两辆车维修后,孙某支付了自己全部和对方18万余元的维修费用,以及车辆车损鉴定费。这起事故,孙某总共掏了19万2千多元。

这起事故是因为孙某酒后驾车造成的,虽然孙某负有责任,同时事故也给他带来巨大经济负担,孙某提出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孙某是在2011年12月29日和渤海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保险合同,半年之后,孙某出了交通事故。孙某当时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险种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以及不计免赔险。签订合同后,孙某交纳了保险费用。

保险公司认为,孙某是醉酒驾驶车辆,属违法行为,依照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保险相关条款规定,渤海保险青岛分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对此,孙某也提出不同意见,孙某不认可保险公司规定的条款,觉得自己并不知情,对方没有尽告知义务。

即墨法院审理认为:双方2011年12月29日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后,孙某交纳了合同费用,双方形成事实行为,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孙某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要求的各种维修费以及鉴定费经济索赔,均属保险合同约定的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范围,渤海保险青岛分公司应当予以赔付。

渤海保险青岛分公司认为孙某醉酒驾驶被保车辆,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不负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虽然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品的,保险人不负责任赔偿”,但渤海保险青岛分公司没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原告作出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即墨法院一审判决,渤海保险公司赔偿孙某19万余元。

渤海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不服,继续上诉。日前,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双方签订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拘束力,免责条款是由保险公司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有义务向被保险人进行明确说明,但投保单上的签名并非孙某亲自所签,由此,保险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保险公司应该进行赔偿。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应赔偿19万余元。

记者 任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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