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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受伤 单位想赖账,工作中受伤 单位想赖账

青岛早报 2010-03-03 00:33 大字

在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本应当进行工伤赔偿,工资标准最终决定着赔偿的数额,可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工资标准上发生了分歧。昨日,王先生拨打早报热线82888000说,他每月的工资为1700元,而用人单位认为没有那么高,不予以全额赔偿。在经过劳动仲裁、一审和二审,赔偿有了结果。

单位按低工资标准赔偿

据王先生介绍,1996年5月1日他来到一家纺织公司从事织布机操作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纺织公司为王先生缴纳自2006年9月至2009年5月的社会保险。2008年10月26日,王先生在工作中受伤,纺织公司负担了医药费。2009年1月7日,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王先生因工负伤,经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九级,王先生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早由纺织公司从即墨市劳动保险事业单位领取,此款却一直没有交给王先生。

2009年6月11日,王先生向即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解除与纺织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支付赔偿金,王先生提出他的月工资是1700元,劳动仲裁委支持了王先生的请求。但是纺织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主张王先生月工资是1200元至1300元,认为按照1700元的月工资进行赔偿,标准过高,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标准已有明确规定

山东岛城律师事务所的陈卓律师认为,按照相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按照工伤事故发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12个月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15个月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

单位没证据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一审裁决,判决用人单位按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纺织公司不服,上诉到中院。法院认为,纺织公司未提供工资发放表,应承担后果。判决解除纺织公司与王先生的劳动关系、支付王先生相当于8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600元、相当于12个月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1132.96元、相当于15个月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6416.2元。 吴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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