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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关政策

金胶州 2014-06-17 08:35 大字

1、具备什么资格条件的居民能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

答:凡持有本市城乡居民户籍,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的分户籍家庭,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1)、义务兵;(2)、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3)、在监狱、劳教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2、独立居住生活的具有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应给付的赡养费标准怎么算?

答: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法定赡养义务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可以视为无履行法定赡养能力,在核定家庭收入时,不计算赡养费。无法律文书约定的赡养费的认定,按照被赡养人子女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当地低保标准后×城市50%(农村30%)÷单方被赡养人数计算;扶(抚)养费按照给付方收入的20-30%计算,有多个被扶(抚)养人的,最高不超过给付方收入的50%。

3、我市目前执行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低保金通过何种形式发放?

答:我市城市居民低保标准自2014年4月1日起由原来的每人每月4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40元。农村居民低保标准自2014年4月1日起也由原来的每人每年34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4200元。城乡低保金实行差额救助、按月发放、家庭领取的办法,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差额部分于每个月下旬通过胶州市农商银行社会化发放到农村低保家庭一卡通存折上。月发放农村低保金的计算公式为:(低保标准×家庭人口-家庭年总收入)÷12,发放城市低保金的计算公式为:低保标准×家庭人口-家庭月总收入。

4、对纳入低保范围的城市社会孤老、残疾人等对象还有其他专项补助吗?

答:对纳入低保范围的孤老、残疾人、单亲家庭、独生女家庭、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家庭、孤儿及高龄老人,实行分类救助,在领取低保金后,增发一定数额的专项生活补助,对城乡低保家庭入学子女发放教育生活补助金。标准:城市低保中的社会孤老每人每月增发540元,失独未收养家庭每户每月增发180元,单亲家庭每户每月增发70元;城乡低保家庭中的一级残疾每人每月增发160元、二级残疾每人每月增发120元、三四级残疾每人每月增发85元,孤儿每人每月养育金1100元(含全额低保金,到18周岁),80-89周岁老年人高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增发120元,90-99周岁老年人高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增发220元,10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补贴标准按照《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鲁政发〔2011〕54号)执行;农村低保中的独女户每户每月增发60元,失独未收养家庭每户每月增发120元。城乡低保家庭成员上小学、初中、高中的每人每学期分别补助100元、200元、400元,每户每年发放冬季取暖补助400元,每人每年发放春节补助100元,另外还有按季度发放的物价补贴。

5、对低保家庭如何进行动态管理?

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低保对象按照A、B、C三类家庭行实行分类管理。“三无”人员和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划分为A类,每年复核一次。家庭经济状况和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划分为B类,半年复核一次。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划分为C类,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度核查。

低保家庭应当主动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报告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变化情况。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低保家庭按类别进行定期复核,复核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由2名以上复核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实施,复核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别对复核结果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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