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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犯贾敬龙被执行死刑 最高法刑三庭负责人就贾敬龙为何“罪该处死”答记者问

南宁晚报 2016-11-16 00:00 大字

贾敬龙

昨天上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将故意杀人犯贾敬龙执行死刑。行刑前,贾敬龙与亲属见最后一面。贾敬龙曾因拆迁纠纷,大年初一用射钉枪射杀村支书。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过程中充分保障贾敬龙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死刑核准裁定下达后,因被告人亲属及辩护律师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量刑再次进行审查,认为核准贾敬龙死刑的裁定正确,依法对贾敬龙执行死刑。

焦点1

贾敬龙故意杀人案的事实真相是什么?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11月24日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贾敬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贾敬龙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年5月17日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贾敬龙故意杀人案事实真相是什么?贾敬龙为何“罪该处死”?记者就相关焦点问题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

贾敬龙系石家庄市长安区北高营村村民,与其父母共同居住于该村南华路6号。2009年11月28日,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对北高营村进行拆迁改造,并于2010年6月报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准。2010年11月10日,南华路6号户主贾同庆(贾敬龙之父)与村委会签订了同意拆迁协议,并按协议,从村委会取得平价房一套、置换房一套后,搬离了旧房。但贾敬龙拒不听从其父母及女友等人的规劝,不同意从旧房搬迁。

2013年5月7日,北高营村村委会按照统一拆迁规划以及事先与贾敬龙之父贾同庆签订的拆迁协议,对贾同庆家的旧房实施拆除,导致双方冲突。贾敬龙遂对该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何建华产生怨恨,并预谋对何建华实施报复。

2014年10月,贾敬龙购买了3把射钉枪、1把仿真手枪及射钉弹药等,并对射钉枪进行了改装、试验,使射钉枪可以直接发射,射钉可以穿透1厘米厚木板。

2015年2月19日(大年初一)凌晨4时许,贾敬龙驾车来到北高营新村准备举办春节团拜会的会场,将车停在会场附近后步行返回到租住处。当日上午9时许,贾敬龙从租住处携带3把射钉枪和1把经鉴定属枪支的仿真手枪,来到春节团拜会会场,持射钉枪当众朝从主席台上给群众拜完年走到台下的何建华的后脑部射击,射钉贯穿何建华颅脑,致何建华颅脑损伤死亡。

作案后,贾敬龙驾驶事先停放在现场附近的汽车逃离现场。村民张瑞国试图拦截,贾敬龙拒不停车并开车向张瑞国冲撞。村民金庆昆、何志辉、何志轩等人见状后驾车追赶,并将贾敬龙驾驶的汽车撞停。贾敬龙下车后高声拒捕,持枪恐吓前来抓捕的村民,并朝村民开了一枪。后追赶的村民将贾敬龙制伏,公安民警赶到并将贾敬龙抓获。

焦点2

大年初一杀人的贾敬龙为何“罪该处死”?

“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我国一贯的刑事政策,就是要以最严格的标准和最审慎的态度,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保证更准确地依法惩治严重刑事犯罪。故意杀人犯罪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是最严重的暴力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据此,对故意杀人的罪犯在决定处以何种刑罚时,必须严格依法,首先对是否罪应处死作出裁量,根据罪恶程度决定是否判处死刑。其中,对罪恶严重,特别是对蓄谋报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罪行极其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故意杀人犯罪分子,应坚决依法严厉惩处。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贾敬龙即属于法律规定罪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

贾敬龙因对已签订拆迁协议的旧房被合理拆迁不满,在事过近两年后蓄意报复,当众用射钉枪将被害人杀害,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

预谋报复,主观恶性极深。

本案与突发性激情犯罪,即一般民间纠纷导致矛盾激化、在情绪冲动、一时失控下引发的突发案件不同,贾敬龙对以往因房屋拆迁产生的矛盾记恨在心,蓄意报复杀害被害人何建华。为实施杀人,贾敬龙做了近两年的准备,精心策划杀人活动,包括准备杀人凶器,选择杀人的时间、地点,直至实施杀人犯罪,反映出其具有极深的主观恶性。

持枪作案,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危害性极大。

涉枪犯罪历来是我国打击的重点犯罪。贾敬龙事先购买3把射钉枪、1把仿真手枪及射钉弹药等并进行改装试验。经他改装后的射钉枪装弹后可随意发射,且威力大,射出的钢钉能打透五合板,足以达到其所追求的杀人目的。贾敬龙作案时携带3把装好弹药的射钉枪,以及1把具有杀伤力经鉴定属枪支的仿真手枪,在被害人何建华身后持射钉枪对其头部射击,射钉贯穿被害人头部后,存留在被害人右面部,致被害人颅脑损伤死亡。

杀人后持枪抗拒群众抓捕,人身危险性极大。

贾敬龙杀人后驾车逃跑,村民试图拦截,贾敬龙拒不停车并开车向村民冲撞。贾敬龙所驾车辆被村民驾车拦截、撞停后,不仅拒捕,且下车持枪恐吓追赶的村民并开枪射击。其对村民开枪拒捕反映出对社会极大的人身危险性。

刻意选择在春节作案犯罪 情节和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春节是中国人最重视、最重要的传统节日,而贾敬龙却有意选择农历大年初一,在全村老少欢聚一堂、举行团拜演出的欢乐喜庆时刻,当着全村近千名男女老少的面开枪杀人,引起村民极大恐慌和愤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案件一审时,北高营村数百名村民向法院联名请愿,强烈要求法院主持正义,依法严惩贾敬龙。

焦点3

被害人何建华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

本案由拆迁引发,贾敬龙所在村实施的旧村改造方案系于2009年11月28日经村民自治组织、村民代表大会开会讨论,表决一致通过,2010年6月经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拆迁工作由村委会统一规划,按同一标准实施。

根据北高营村旧村改造搬迁安置办法和拆迁协议,每户每块宅基地共给300平方米楼房,其中200平方米是免费置换的,还可以平价购买100平方米。户主的平房或楼房的第一层,只是用于换新房,不给补偿;楼房的第二层及以上,要按照评估价值补偿。签署协议并取得第一套新房的,村民应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装修并搬迁,搬迁后按照协议将旧房自行拆除或由村委会统一拆除。

被告人贾敬龙家的两层楼房于2010年4月经第三方机构评估,第二层评估价值为9万余元。身为户主的贾同庆代表全家,于2010年11月10日与村委会签订了旧房搬迁协议。此后,贾同庆根据协议先期取得了两套楼房。

贾同庆搬进新房后,贾敬龙不听全家人的劝告,拒绝与家人一同搬迁,坚持要装修旧房,准备结婚。贾敬龙父母、女友以及女友的父母都劝说贾敬龙到新房结婚,贾敬龙仍一意孤行,因此,其女友父母认为贾敬龙性格太“硬”,不同意二人婚事。

2013年2月,在贾同庆早已搬入新房的情况下,村委会根据协议组织拆除贾家旧房,因贾敬龙阻止而停止。经做工作贾敬龙仍不搬走,村委会于2013年5月7日对贾家旧房实施拆除,为此,贾敬龙与村委会为拆除旧房发生冲突。此后,加之与女友分手等原因,贾敬龙对何建华记恨在心,预谋报复杀害何建华。

本案中,旧村改造工程是经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并经市政府批准,统一规划、统一实施;村委会在户主贾同庆得到两套新房后,根据贾同庆代表全体家庭成员签署的拆迁协议,组织拆除贾家旧房,方法虽有不当,但并非何建华个人独断所为,不能成为贾敬龙藐视法律、肆意杀人的理由,也不能成为对贾敬龙杀人行为从轻处罚的情节。

焦点4

贾敬龙作案后是否有投案自首从轻处罚情节?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自动投案一般应是犯罪人主动向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等办案机关投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犯罪后主动报案没有逃离现场,或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抓捕时没有拒捕行为且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等情形的,也可视为自动投案。

本案中,贾敬龙在作案当日,实施作案前的凌晨2时许,在其手机上编写一条反映其作案杀人的短信存在草稿箱中,其中虽有“狂野在报仇何建华的自首之路”一句内容,但其在作案前至案发后,始终未向外界发送该短信。其前女友吕某某证明贾敬龙在作案后逃跑途中给其打电话,只是讲把何建华杀了,说完就挂断电话,并无要投案自首的表示。贾敬龙逃跑被群众驾车撞停后不仅没有表示要去自首,反而威胁前来抓捕的群众“再过来就打死你们”,并向群众开了一枪,直至被群众制伏、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贾敬龙也没有任何投案自首的表示。故贾敬龙的行为依法不构成自首,不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也没有任何证据反映贾敬龙作案时和作案前后有精神病表现。 综合新华社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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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新规定

遏制“有权人”“有钱人”减刑快

新华社北京11月15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15日发布最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进一步从实体上统一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后,千方百计通过徇私舞弊、权钱交易获得减刑或将得到遏制。

“前些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之后,减刑相对较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过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个别案件办理违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甚至暗藏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对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损害巨大。”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夏道虎表示。

据介绍,这与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对减刑、假释的规定过于原则有关。近年来全国减刑、假释案件平均每年在60万件左右。减刑、假释的司法实践中,遇到不少带有普遍性的问题亟待研究解决。例如,如何界定减刑、假释性质问题,如何科学设置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以保障刑罚最佳执行效果问题等。

“对这些问题进行统一明确的规范是各地的强烈呼声,也是进一步统一减刑、假释工作的办案理念和标准,确保案件办理公平公正的迫切需要。”夏道虎认为。

对此,此次修改在2012年规定的29条条文基础上,修改条文17条,合并条文2条,删除(程序性)条文6条,新增条文20条,保留不变3条,总条文达42条。

明确了减刑、假释的性质及适用要求;依法严格规范“从严控制减刑、假释罪犯”的减刑、假释工作;细化刑法修正案(九)有关减刑、假释的新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的规定;倡导扩大假释适用;坚持问题导向,注重解决司法实践中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难点问题。

据悉,此规定将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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