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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 民法总则草案再次提请审议 未成年人保护特别规定引发讨论

南宁晚报 2016-11-01 00:00 大字

据新华社北京10月31日电 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民法总则草案31日再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草案二次审议稿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对监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予以了进一步修改,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趋完善。

与一审稿相比,草案二审稿在遗嘱监护、监护人的范围、临时监护措施、监护人资格的恢复等监护制度方面予以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予以明确,对法人合并、分立后的权利义务承担,以及营利法人的成员滥用其权利的后果等法人制度方面的规定予以完善。此外还强化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了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诉讼时效起算的特别规则。

几岁的孩子能“打酱油” ?

今年6月,草案首次提请审议,草案一审稿规定,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为6周岁,引发社会各界热议。目前草案二审稿中,此条款并未作修改。

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最低年龄为6周岁,用通俗的说法就是“孩子6岁去打酱油,才有法律保障”。据介绍,草案一审稿作出相关规定后,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代表、地方和部门提出,6周岁儿童虽有一定的学习能力,开始接受义务教育,但认知和辨识能力仍然不足,不具备独立实施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有的则建议将其规定改为“8周岁”。

来自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全国人大代表罗春桃有自己的看法。她认为,此处对于年龄的调整,应当注重从是否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家庭权益来考虑。“去年春节,一个不满10岁的小孩用自己母亲的手机在朋友圈中发了数百元的微信红包,后来经过母亲向亲朋好友说明情况,有些人将红包钱退回。如果按照6岁的规定,家长就不能以孩子不满10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要求退钱。所以,我认为还是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限定为10岁为宜。”

“民法典要尊重未成年人的天性,其核心是尊重未成年人一定程度自主决定的自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认为,草案中的这个规定是有限定的,即只能做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并不是无条件地承认未成年人的自由意志。

幼年遭性侵18岁后能否追偿?

民法总则草案二审稿中,在诉讼时效一章中增加的一条规定引人关注——“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介绍,草案一审后征求意见,有的部门、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提出,受社会传统观念影响,不少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往往不愿、不敢公开寻求法律保护。受害人成年之后自己寻求法律救济,却往往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给她们成年后寻求法律救济的一线机会,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增加了这个条款。

民法总则草案还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如果以18周岁作为起算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就普通诉讼时效期间3年而言,至少可以算到21周岁。如果期间有中止、中断的情形发生,甚至在特定情况下有延长的情形,那么还可以比21岁的时间更长。”王轶解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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