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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下车摔倒受伤 公交公司需担全责

南宁晚报 2016-11-09 00:00 大字

本报讯(记者 梁静 通讯员 吴碧梅 丘霞)陈女士在下公交车时摔倒受伤。对此,陈女士认为是公交车突然启动导致,而公交公司则认为是乘客自行摔倒。与此同时,交警的事故认定也无法查明摔倒的真相,法院究竟该如何判?日前,青秀区法院一审判决,公交公司需承担举证不力后果,赔偿陈女士经济损失2.6万余元。

2015年9月2日,陈女士乘坐3路公交车出行,公交车行至人民东路南华宾馆前路段停车上下客,陈女士从后门下车时摔倒受伤。事故导致其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腰5前滑脱并椎弓峡部断裂。陈女士两次入院治疗,共计49天。

陈女士认为,这次之所以受伤,是因为她在下车过程中,公交车司机突然启动车辆行驶,导致身体失衡,才从公交车上摔下。事故发生后,3路公交车所属的公交公司仅支付了2000元医疗费,就未再赔偿其他费用。陈女士索赔无果,一纸诉状将公交公司起诉至青秀区法院。

庭上,公交公司辩称,陈女士受伤并非是因为公交车突然启动导致。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认定,没有证据证明陈女士是下车时摔倒受伤还是下车后摔倒受伤,本案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公交公司据此认为,陈女士的索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最终,青秀区法院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陈女士各项损失2.6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本市公交车采用自动投币或刷卡乘车的方式收取费用,除个别情况外,乘车人上车后一般都不会索要交通费票据,结合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可以认定陈女士与公交公司之间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将陈女士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的法定义务。公交公司主张不承担责任,就该承担举证责任。案件审理期间,公交公司未能就此提供证据,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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