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周建和劳动合同的通知
周建和:
你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今,已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班)以上。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及《成都铁路局职工奖惩实施办法(试行)》(成铁劳卫〔2009〕642号)第四章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从2013年12月18日起,解除周建和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各项工资待遇停止发给,社会保险按政策规定进行办理。
成都铁路局内江车务段
201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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