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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边违规停车引发事故被判赔23万元

南宁日报 2017-06-27 04:16 大字

本报讯(记者朱新韬通讯员姚息文)韦某怎么也想不到,只因为在路边停车几分钟,就酿成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自己也因此承担了高额的赔偿费用。6月20日,武鸣区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判被告韦某赔偿两名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万余元。

2016年4月5日凌晨1时许,韦某驾驶多功能拖拉机从马山县沿210国道往武鸣区方向行驶,车上载着妻子。据了解,该拖拉机年检和保险均已过期,其没有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当车辆行驶至武鸣区陆斡镇苞桥路段时,韦某的妻子想下车方便,韦某便打亮右转向灯,将车辆靠右停下,让妻子下车。停车时,韦某没有按照交通规则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就在此时,张某驾驶着一辆两轮摩托车搭载着一个人沿同方向靠右正常行驶。由于天黑,张某撞上了韦某的拖拉机,造成摩托车上两人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武鸣分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韦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6年10月,张某的父亲和母亲将韦某告到法院,要求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2万元,同时赔偿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车辆损失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各项损失的40%即15万余元。

武鸣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对于其合理部分,法院应予以支持,对其过高或者不合理部分,法院不予支持。结合本案,判决被告韦某在应投保的机动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赔偿两名原告死亡赔偿金、车辆损失费等11.1万元;不足部分由被告韦某赔偿两名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的30%即12万余元,两项费用共计2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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