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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朱新韬通讯员徐润华拒绝履行裁判义务擅自处

南宁日报 2015-06-09 03:26 大字

本报讯(记者朱新韬通讯员徐润华)拒绝履行裁判义务,擅自处理被查封的财产,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近日,武鸣县法院对被告人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4年10月13日,武鸣县法院作出(2014)武民保字第3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人唐某所饲养的大猪50头,并规定在查封期间交由唐某保管饲养,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行转移、出售等改变财产权利的行为。唐某在收到该民事裁定书后,未经法院的许可,擅自将被查封的50头生猪销售给黄某,导致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故意转移自己的财产,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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