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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枪猎捕猕猴被判刑三年

南宁日报 2016-08-15 00:00 大字

近日,上林县法院对一起非法持有枪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进行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蓝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春节后的一天,蓝某在上林县三里镇云桃庄附近山上狩猎时,发现一只母猴被铁夹夹住,附近树上另一只小猴一边跳一边叫。蓝某明知上述两只猴子属于国家保护动物,仍将铁夹打开将母猴放入蛇皮袋内,接着将小猴抓住也装入蛇皮袋,将两只猴子拿回家,回家途中,蓝某发现母猴已死亡。回到家后,蓝某用铁链将小猴子拴于自家楼梯拐角处,将已死亡的母猴四肢砍下后用于煮食,余下骨架烤干藏于家中。

今年3月28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到蓝某家中检查,查获活体小猴1只和猴骨、铁夹。另查获蓝某非法持有的火药枪3支、铁砂665颗,黑火药95.34克,火帽40颗。经鉴定,从蓝某家中查获的猴子活体及猴骨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猕猴,蓝某持有的3支枪支系以火药燃烧产生能量发射弹丸,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定义的枪支。(韦姗婷 梁承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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