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猪肉经多道转手流入市场上林县15人因生产销售死因不明的家猪或肉类制品获刑,南宁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今报记者彭宁莉 通讯员丘毅
低价收购死因不明的家猪并非法加工——低价销售给肉摊摊主——问题猪肉、猪油流向市场、粉店或快餐店,或被制成熟菜销售……这样的问题猪肉制售链条或许并不鲜见。但令人震惊的是,被上林县执法部门查获的15名涉案人员,竟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从事着这样的违法勾当。
5月12日,南宁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韦士器等15人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分别被判处一年一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联合执法 揪出问题猪肉批发加工点
2014年9月6日,上林县公安局、上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上林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等部门联合执法,从上林县大丰镇那阳街男子韦士器的住所内,查获死猪4头、冷冻猪肉1066.5公斤、猪油3665公斤及锅、桶等炼油工具一批。2015年1月5日,公安机关又从另一男子韦品洋位于上林县大丰镇城南街的住所内,查获其向韦士器购买的猪油19.5公斤。经检验,查获的猪肉1066.5公斤及死猪4头,均属死因不明的动物或动物制品;查获猪油的碘值、酸价等物质均不符合国家关于食用猪油的规定标准。
经查实,2012年至2014年9月,韦士器在上林县大丰镇、明亮镇等地,向温生流(已死亡)等人低价收购死因不明的家猪,并在未经检疫的情况下进行分割、冷冻储藏、炼油,然后低价销售给李庆坚等7人。李庆坚等7人则分别将上述猪肉、猪骨头、猪油,拿到市场销售或制成熟菜、油豆腐销售。其间,韦士器在其家中私设屠宰场,供自己及温生流等8人用于加工处理死因不明的家猪,并每次收取10元不等的场地费。
追查深挖
挖出一批问题猪肉摊主
当执法部门对此案展开深挖时,隐藏在背后长达15年的一批问题猪肉摊主,以及由此衍生出来的问题猪肉犯罪链条,最终浮出水面。
经查实,2009年开始,黄仕香、覃敏红及温生流,在上林市场肉行租了一个摊位合伙销售猪肉。其间,该3人在上林县大丰镇、明亮镇等地低价收购死因不明的家猪,解剖后拿到上林市场摊位销售,或低价销售给韦士器、黄玉才、温江帆等人,黄玉才和温江帆又将上述猪肉或猪骨头,加工成熟食在其经营的粉店或快餐店出售。
2012年至2014年,覃少勇在上林县大丰镇、明亮镇等地,低价收购死因不明的家猪,解剖后低价销售给黄玉才或在市场出售,黄玉才则将上述猪肉制成熟食在经营的粉店销售。
2012年至2014年,覃敏忠在上林县大丰镇、西燕镇等地,低价收购了死因不明的家猪,解剖后销售给李炳东或拿到市场出售,李炳东则将上述猪肉制成熟食在经营的快餐店销售。
2013年至2014年,李元干在上林县大丰镇、明亮镇等地,低价收购死因不明的家猪,解剖后低价销售给合伙销售猪肉的李庆坚、李高技,在市场的摊位出售,同时低价销售给李炳丰、李炳东,用于制成快餐在其经营的快餐店销售。
法院判决
15人被判4年以下不等刑期
今年1月5日,上林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韦士器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判处黄仕香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覃敏红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8000元;判处覃少勇、覃敏忠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判处李元干、李庆坚、黄玉才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李高技、李炳丰、李炳东、李恒好及温江帆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黄云勇、韦品洋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后韦士器、黄仕香、覃敏忠及李庆坚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南宁市中院认为,韦士器等15人为牟取非法利益,生产、销售死因不明的家猪或其肉类制品,且未经检验检疫,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该15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其中韦士器犯罪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黄仕香、覃敏红、李庆坚和李高技是主犯。中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故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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