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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嘴馋付出代价吃了一只猴获刑三年半

南国今报 2016-07-29 08:44 大字

今报南宁讯(记者颜强)看到山上的猴子被捕兽夹困住,上林男子蓝某索性将猴子带回家中煮食。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将其抓获。7月27日,蓝某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上林县法院判处3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

今年春节后的一天,蓝某在上林县三里镇某庄附近的山上狩猎时,发现一只母猴被捕兽铁夹夹住,一只小猴则在附近的树上守护母猴。见母猴被困,蓝某将铁夹打开后把母猴放入随身携带的蛇皮袋内,接着又将小猴抓住,带着两只猴子返回家中。到家后,蓝某发现母猴已经死亡,便将母猴四肢砍下后煮食,骨架烤干后藏于家中,小猴子则被蓝某用铁链拴于自家楼梯拐角处。

3月28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到蓝某家中检查,查获活体小猴一只、猴骨若干,并查获蓝某非法持有的火药枪、铁砂、黑火药、火帽等物品。经鉴定,从蓝某家中查获的猴子及猴骨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猕猴,蓝某持有的枪支系以火药燃烧产生能量发射弹丸,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定义的枪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蓝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3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蓝某还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被告人蓝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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