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他人好处费,纵容制售伪劣化肥上林县原工商局副局长一审获刑
今报南宁讯(记者庾琳 通讯员韦姗婷 孙晓梅)南宁市上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张建明在执法过程中,收受他人好处费,纵容他人制售不合格的化肥。3月27日,上林县人民法院以犯受贿罪和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罪,对张建明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3年,被告人张建明担任上林县工商局副局长,并分管、联系局内设机构经济检查大队。其间,在对上林县化肥市场进行工商执法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化肥供应商张某给予的好处费7万元,乔贤镇化肥经销商梁某某给予的好处费1万元,以及大丰镇化肥经销商黄某给予的好处费1.1万元,总计收受供应商和经销商的好处费9.1万元。
张建明收受好处费后,在工商执法过程中给予上述人员“关照”,2010年至2013年期间,为张某、黄某等人在上林县销售不合格化肥提供便利,该检查的不检查,该立案的不立案,该罚款的不罚款或从轻罚款等,使大量不合格化肥在上林县范围内得以销售,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法院审理认为,张建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共计9.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其在进行工商执法过程中,纵容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致使大量假冒伪劣化肥在当地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鉴于案发后张建明的家属代为退出了全部赃款,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以受贿罪判处张建明有期徒刑6年,以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判处张建明有期徒刑1年6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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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林新闻,故乡情,家乡事!不思量,自难忘,梦里不知身是客,魂牵梦萦故乡情。上林县,是陪我们行走一生的行李。